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及以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产品检验事
权的通知
国渔检(产)〔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简化程序,现将由省级及以下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实施的有关船用产品检验事权明确如下。
一、省级及以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作为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的实施机关,负责本省渔业船舶船用产品个别检验及日常检验。
根据有关省行政审批改革实际,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舟山检验处、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21个检验分局及顺德检验站在省局指导下开展本辖区内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并发证。
二、原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的认可后境外产品在境内的日常检验和渔船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及公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的检验和发证,自2013年3月1日起,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
三、请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局统筹力量,合理配备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做好辖区内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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