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受理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的通知
农渔检(资)〔2013〕87号 2013年7月8日
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颁布之日起,我局已不再受理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的审批工作,各省渔船检验机构也不再受理相关单位(企业)的资格认定申请 。
二、已取得的《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今后不再作为评定企业建造等级和参加相关建造、修理项目投标的依据,也不再作为工商执照申请及年审的条件。
三、我局不委托也不承担各类社会组织从事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评级活动及相关责任。
四、凡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及修理活动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所在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图纸审查及渔船检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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