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的意见
国渔检(船)﹝2001﹞87号 2001年8月1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与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保证验船质量,保证检验人员都能按规定做到登船检验,参照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渔业船舶检验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人员配备的标准:
一、船长大于24米的渔业船舶,每10000?15000总吨配1名船体检验人员,每11000?16000kW配1名机电检验人员;
二、船长大于或等于15米并小于24米的渔业船舶,每100?150艘船配1名船检人员;
三、船长小于15米的渔业船舶,每200?250艘船配1名船检人员;
四、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要求,一个船检机构至少要配备3?4名船检人员。
各地可依据船舶大小数量、船只分散程度、船舶建造数量、检验交通是否便利等情况选择确定船检人员配备数量。凡是没有达到配备标准,保证不了验船人员登船检验的,不予认可,并限期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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