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渔检(船)[20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船检验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规范验船人员行为,提高渔业船舶检验队伍整体素质,确保渔业船舶检验质量。结合我国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暂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暂行)
二、套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00年1月26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 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申报验船员、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 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经考核合格后, 再按规定程序评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 下简称部局),发给相应级别的验船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对现已具有验船师工作职称或已取得本专业 技术职称资格者,按附件二《套改办法》进行套改。
第二章领导机构
第四条全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5人组成,其中设正、副组长各1人,组员 3人。组长由部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领导担任,组员由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导和都 局有关领导担任。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五条组建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 (以下简称部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由15人组成,其中 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13人。其人员由部 局及有关处室领导和有关技术负责人、有关省渔业船舶检 验局(处)领导和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 公室设在部局船舶检验处。
第六条组建华北、华中、华南、东北、山东、福建、上海、 浙江、江苏九个地区、省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 (以下简称地区、省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由11人组 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9人。其人 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领导及有关技术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第七条对不具备组建地区、省考评委员会的机构,其验船师资格考评工作由部考评委员会或地区、省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考评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任期届满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且不多于三分之二。考评委员会于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
第四章组织领导与分工
第九条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管理农业部渔业船舶验 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审批地区、省考评委员会。指导、协 调、解决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 问题。
第十条部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渔业船.舶验 船师的培训、考试(考核)及评定管理工作,并负责验船师和 高级验船师资格的考核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地区、省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助理及以 下验船师资格的考核评审工作,并负责助理以上验船师资 格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十二条考核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填写《验船师任职资格评审表》或《验船师任职资格套改评审表》,并提供足以反映本人技术水平和外语水平的有关材料;
二、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 按《规定》上报评审委员会,分级逐一进行评审;
三、部、地区、省考评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必要时,可向 申报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所需材料。
四、部、地区、省考评委员会根据《规定》和《套改办法》,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审。
第十三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专业的人员,需经过以
下培训,方可申报验船师资格:
一、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需参加部局举办的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或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证;
二、对有非本专业学历,但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需参加部局或经部局认可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
第十四条地区、省考评委员会在完成评审后,将评审 结果上报部考评委员会审定,由部局发给相应级别的验船师资格证书D
第十五条凡取得验船师资格人员,每两年要接受一次 由部局或经部局委托、认可的业务培训。高级验船师的业务培训工作由部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 应认真对待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应安排持 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检验工作。部局将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各单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作为机构管 理认可的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验船师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每两年审验一次,审验后加盖印章,并将审验结果报部局备案。对超期三个月未经审验者,部局要 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并取消验船师资格。具体审验管 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验船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部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部、地区、省考评委员会要在2000年7月31 日前完成验船师资格的考评工作。自2001年1月1日起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不得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条各地区、省考评委员会具体划分、设置如下:
1、华北地区:河北、内蒙、天津、北京,办公地址设在秦皇岛;
2、 东北地区:辽宁、黑龙江、吉林,办公地址设在大连;
3、 华南地区:广东、广西、海南,办公地址设在广州;
4、华中地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川、重庆,办公 地址设在武汉;
5、 山东省:办公地址设在烟台;
6、 江苏省:办公地址设在南通;
7、 福建省:办公地址设在福州;
8、 浙江省:办公地址设在杭州;
9、 上海市:办公地址设在上海。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部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套改办法
第一条本次验船师资格考评工作只是对具有专业技 术职称、工作职称和具备相应学历、资历(指机构实行公务员序列或管理)的人员进行验船师资格套改,不执行高套。
第二条凡1998年12月31日以前进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工作的人员,可按本办法进行套改。
第三条已取得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并满足上述条件,可对应套改验船员、助理验 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
第四条已取得验船师工作职称的人员,对应套改验船员、助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
第五条对机构实行公务员序列或管理的人员,其学历、资历符合专业技术职称条件者,可相应套改验船员、助 理验船师、验船师、高级验船师。
第六条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并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破格申报验船师资格:
一、对破格申报验船师资格的人员,要组织公开答辩或必要的业务技能测试。先由单位推荐,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填写破格推荐表后报地区、省考评委员会,根据《规定》要 求,分级进行考核、答辩、评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申报高级验船师资格:
1、获得国家三等、部级二等以上奖项目者;
2、正式出版过专业技术性著作或译著者;
3、直接主持过大中型科技项目,而且该项自已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任本专业工作以来,年度工作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优秀(先进),并对渔业船舶检验事业有突出贡献者。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申报验船师资格:
1、任本专业工作以来,年度工作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优秀(先进);
2、 获得省、部级三等奖项目者;
3、 直接主持、管理过中型以上项目的业务技术工作,并 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4、 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2篇有 价值的学术论文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预套改:
一、 非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人员;
二、 1998年12月31日以后进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人员;
三、 因责任心不强,在近三年内出现过重大检验责任事故者;
四、 因职业道德而受过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尚未撤消者
第八条 本次套改工作是一次性的,套改工作结束后本套改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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