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渔检(体)〔2014〕161号 2014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加强验船师资格管理,完善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结合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和验船师队伍现状,我局制定了《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完善验船师考评管理制度,结合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和验船师队伍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中凡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及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评取得相应的验船师资格后,方能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中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第四条 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分为验船员、初级验船师、中级验船师和高级验船师四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部船检局)负责全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的组织管理工作,组建全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指导开展相关评 审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省级船检机构)负责辖区内验船师资格考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验船师业务培训、初级验船师资格审定及相关评审和上报工作;组建中级验船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指导开展相关评审工作。
第七条 高评委负责全国高级验船师资格评审和中级验船师资格复审工作。高评委由部船检局、有关省船检机构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部船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八条中评委负责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初级验船师资格评审、中级验船师资格初评和高级验船师资格推荐工作。中评委一般由5-9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级船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船检机构人员(具备中级以上验船师资格)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报部船检局备案。部分验船人员较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全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结对发展”工作模式,与相关结对省组成联合中评委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验船师资格考评条件
第九条 验船师应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检验工作能力,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
第十条 参加验船员考评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渔业船龄检验工作满1年或 在渔船管理、船舶设计、船舶修造单位或大专院校从事过船舶科研、设计、修造管理以及船舶教学工作满1年;
(二)经培训基本熟悉渔业船舶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和检验规程,掌握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三)具备开展船长小于12米渔业船舶营运检验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参加初级验船师考评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验船员资格,基本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所必须熟悉的渔业船舶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和检验规程,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检验工作的能力;
(二)具备开展船长小于24米渔业船舶营运检验和船长小于12 米渔业船舶初次检验及签发证书的能力。
第十二条 参加中级验船师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初级验船师资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满4年; 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知识,正确理解掌握渔业船舶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范和检验规程,处理解决检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下级开展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承担验船师培训教学任务和教材编写任务,对所指导的验船师制定培养计划和具体实施。具备开展国内渔业船舶检验和签发证书的能力。
(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主管或分管领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满1年,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渔船管理知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在 渔船管理、船舶设计、船舶修造单位或大专院校从事过船舶科研、设计、修造管理以及船舶教学工作满4年。
第十三条 参加高级验船师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验船师资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满8年;能够针对渔船装备技术的发展,组织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承担和解决本行业重大检验技术问题,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定、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具有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承担验船师培训教学任务并组织实施;能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或在《中国渔船》等报刊上发表渔船检验管理等相关论文2篇以上。
(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主管或分管领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满1年,具有宏观管理和研究能力以及较全面的渔船管理知识。
(三)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满3年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渔船管理、船舶设计、船舶修造单位或大专院校从事过船舶科研、设计、修造管理以及船舶教学工作满3年。
第四章 验船师资格考评程序
第十四条 验船员需参加由省级以上检验机构组织的培训,并经部船检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第十五条 初、中、高级验船师考评,需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评委会评审、审议公布四个环节:
(一)本人申报。凡符合验船师资格考评条件的检验人员,均可申报相应的级别的验船师资格评审,填写《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申报书》,提供学历、获奖证明和任现职以来重大工作业绩、本人参与或独立完成的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条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本人学历、专业、检验工作经历、检验业务能力及论文论著、业绩贡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签署同意推荐意见,报送癌级船检机构审核后,提交中评委评审;
(三)评委会评审。中评委对申报初级验船师人员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初级验船师评审意见表》,提交所属省级船检机构审定,经在相关人员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审定结果发文公布,并报送部船检验局备案。对申报中、简级验船师人员材料分别进行评审和推荐,评审结果形成《中级验船师评审意见表》和《高级验船师评审意见表》,提交所属省级船检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附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部船检局;部船检局组织高评委对中级验船师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对高级验船师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审议公布。部船检局对高评委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审议结果通知各省级船检机构,组织在相关人员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初、中、高级验船师资格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验船员资格根据各省船检机构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培训后统一考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验船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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