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异地建造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渔检(船)﹝2013﹞158号 2013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目前,渔业船舶在非船籍港所在地建造的情况非常普遍,海洋渔业船舶到内陆省份的船厂建造的情况也逐渐增多,但一些内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由于业务核定权限、检验技术力量及检验发证软件等条件所限,承担海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存在一定问题和困难,为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更好为渔业船东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二 条中“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规定,海洋渔业船舶在内陆省份建造时,其初次检验应由建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受理并实施检验。
二、内陆检验机构受理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时,应按照《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有关异地检验的要求向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内陆检验机构受理远洋渔业船舶检验时,应按照《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程序和证书填写规定》向我局办理申请委托等手续。
三、内陆检验机构受理海洋渔业船舶检验超出其业务核定范围时,已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应根据《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管理规定》向我局申请增加业务核定范围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
如不具备相应检验技术能力和条件时,内陆检验机构应负责与船籍港检验机构联系,转交船舶检验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协商船籍港检验机构受理检验并派员实施检验事宜。船籍港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申报予以受理并按照协商要求尽快落实检验事宜。内陆检验机构应做好检验相关协助工作,如具备一定条件时,可协助参加具体检验工作,进行联合检验。
四、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高度重视非本地船籍渔业船舶建造检验工作,以服务渔民船东为宗旨,以“首接责任制”为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检验工作要求,不得出现推诿扯皮和检验不到位等问题的发生。
[最后编辑于 2022-12-30 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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