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试用新技术新装备检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渔检(法)(2013)68 号 2013 年 9 月 9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造改造渔业船舶试用新技术、新装备的检验与监督管理,规范新技术新装备在渔船上的试用,根据有关 规定,我局制定了《渔业船舶试用新技术新装备检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反馈我局。
附件:《渔业船舶试用新技术、新装备检验管理办法(暂行)》
渔业船舶试用新技术新装备检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鼓励新技术、新装备及新材料(以下简称新装备)在渔业船舶(下称渔船)上的应用,加强渔船试用新装备的检验管理,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新装备是指该项技术、该类装备、该类产品在我国现行渔船检验技术法规中无相关要求,依据法定检验规则无法进行产品认可或检验发证,且在装船使用后,将可能对渔船整体或局部安全技术状态产生影响的技术、装备及材料。
第三条 新装备在渔船上试验之前,承担试验的单位应向试验地省级渔船检验机构提交试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试验方案;
(二)单位简介及相关资质证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技术设计图纸(原理图、计算书、说明书);
(五)产品主要技术性能试验资料;
(六)技术检测报告(由具有省部级以上认可资质的相关专业检
测机构出具);
(七)国内外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试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产品技术标准。
省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并对试验方案提出初审意见。
第四条 新装备在渔船上试验的可行性论证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的必要性及国内外已有的工作基础;
(二)渔船制造或改造的设计单位、修造单位技术能力情况及已开展的工作基础;
(三)新装备试用时面临的风险或可能出现的危险;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
(四)新装备试用的技术要求;
(五)极端环境下的安全防护及应急预案;
(六)渔船船员的培训情况;
(七)相关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操作手册;
(八)针对试验方案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省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将初审通过的试验方案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国家渔船检验机构;由国家渔船检验机构委托中国渔船技术委员会组织业界专家对试验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论证内容主要包括:试验方案、试验风险,技术标准是否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悖,试验项目技术性能的全面性、可靠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并明确提出是否能在渔船上试验的意见。
第六条 根据专家的技术论证意见,国家渔船检验机构将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决定是否同意在渔船上试验。经国家渔船检验机构同意在渔船上试验的新装备,将在国家渔船检验机构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承担试验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渔船检验机 构批准的试验方案进行试验,并对技术安全负责,同时接受验所在地省级渔船检验机构的监管。
承担试验的单位应选择适当的、有代表性的渔船进行试验。
新装备装船试验前,试验人员应向船东、船长详细说明试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与之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及办理财产和人身保险。
第八条 试验完成后,承担试验的单位应委托经我局认可的相关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试验记录、结果以及安全评价报告等材料上报省级渔船检验机构。试验报告中应包括:
(一)新装备的相关安全性能技术参数;
(二)对新装备进行安全检测的要求;
(三)新装备装船试用后对船舶安全技术的影响分析及注意事项。
(四)为新装备制定技术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安全技术数据等技术资料。
省级渔船检验机构应根据现场监管情况对试验结果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随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国家渔船检验机构。
第九条 国家渔船检验机构委托中国渔船技术委员会组织业界专家对试验报告、结果及下一步的试用方案等进行专家论证,出具审核评估论证意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中应对装船试用检验要求提出明确建议。
第十条 省级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渔船捡验权限进行图纸审查和现场检验工作,并根据中国渔船技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提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装船试用检验专家建议,对装船试用的新装备进行试用检验,试点渔船检验合格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 1 年的渔船检验证书,并在证书记事栏上进行备注。
对国家渔船检验机构同意在渔船上试用的新装备,按照 承担实验的单位与船东双方自愿的原则,经渔船检验机构同意后,可以选择在制造渔船或改造渔船上试用。试用结束后,承担试验任务的船东、企业和省渔船检验机构应当出具全面、客观的试用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对试用检验要求提出改进建议和是否纳入监管的建议。
第十一条 技术装备经装船试用证明符合渔船安全技术条件的,国家渔船检验机构将按规定程序将其纳入法定检验管理,并制定相关检验技术法规。
在试验、试用过程中,如发现有难以解决或无法控制的安全技术隐患,应立即停止试验、试用。
第十二条 经国内其他船舶检验监管部门同意推广用的新装备,渔船检验技术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省渔船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请国家渔船检验机构,由国家渔船检验机构委托中国渔船技术委员会组织业界专家进行技术认证后,经国家渔船检验机构批准方可装船试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渔船检验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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