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远洋渔船检验规则有关无线电设备配备问题的通知
国渔检(法)〔2017〕79号 2017年6月13日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明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中有关无线电设备配备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备可用性保证措施
综 合考 虑我 国远 洋 渔船 、船 员 现状 ,航 行在 A1+A2+A3、A1+A2+A3+A4海区的所有远洋渔船(不论其尺度)应采取双套设备、岸上维修作为保证通信设备可用性的措施。
二、关于双套设备中的船舶地球站与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选择问题
航行在 A1+A2+A3海区的所有远洋渔船在选用双套设备作为保证通信设备可用性的措施时,一般应配备1台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船舶地球站(SES)和1套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对已经配备双套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或双套船舶地球站的,视为满足“双套设备”要求。
其中,船舶地球站、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应具备《实施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的2012年开普敦协定》第九章规定的各项功能。
三、关于直接印字电报
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要求配备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应具备直接印字电报功能。
四、关于增强群呼系统(EGC)
如果船舶航行在 Inmarsat 所覆盖的,但不具有国际航警电传(NAVTEX)业务的任何区域内,船舶应配备1台接收来自 Inmarsat 增强群呼系统(EGC)的海上安全信息的无线电设备。对仅航行在具有国际航警电传业务的海区、且已配备航警电传接收机的船舶,可免配接收来自 EGC 的信息的无线电设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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