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征稽〔2018〕304 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和减免(缓)征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办法》及《细则》规定,进一步细化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减免(缓)征工作要求,做好辖区政策宣贯工作,确保政策执行统一。
二、请各单位对照《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工作,对代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查。清查委托代收协议,落实代收责任,对代收单位的港口建设费代收政策落实、代收流程、资金管理、票据及印章管理等方面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对于未按《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委托代收协议条款约定代收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终止代收业务等措施。各单位清查后,请将拟取消代收资格的委托代收单位名单(含经核准后6个月内未开展实际代收业务的委托单位)于10月15日前上报我局。
三、请各单位根据《细则》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水转水运输货物的征收管理,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全面自查工作,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流程,有效解决目前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查出问题立行立改,防范征管风险。
四、上述自查报告请于11月30日前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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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征稽〔2018〕304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2_16723810348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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