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内河船舶船员证书发证专用印章的通知
海船员〔2016〕193号 2016年4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有关直属海事局: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进一步规范和便利内河船舶船员证书发放工作,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内河船舶船员发证时启用船员证书专用印章(印章样式及刻制规范详见附件),不再使用发证机构的行政印章。
各发证机构应按要求自行刻制专用印章,印章的刻制、使用与保管按照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附件:印章样式及刻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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