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启用新版船舶登记证书的通知
海船舶〔2017〕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开展了船舶登记证书改版和登记系统证书打印功能升级工作。目前登记系统证书打印功能已经完成升级工作,新版登记证书拟定于2017年10月16日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登记证书纸。新版船舶登记证书纸是一张带有防***印和标识的 A4 式单页纸张,顶部印刷有国徽标志,底部印刷证书编号,取代原版带有格式内容的单页式证书和多页面翻页式证书。证书纸样式见附件。
二、调整证书制证方式。新版登记证书使用喷墨或激光打印方式,取代原版登记证书采取针式打印制证方式。
三、调整登记证书内容。按照《办法》要求,国籍证书、注销登记证明书取消了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取消了担保债权数额、受偿期限。
四、新版登记证书核发方式。相对人申请船舶登记业务时,船舶登记机关可结合旧版证书库存和新版证书征订情况,选取新版、旧版证书中的其中一种核发登记证书,新版、旧版登记证书同时有效,相对人无须单独申请换发新版登记证书,以避免证书改版给行政相对人带来额外负担。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沿用原版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了船舶所有权归属情况及船舶所有人相关信息,不存在有效期限制,所有权登记证书沿用原版有助于保持航运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财产归属证明的稳定性。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使用量较少,且该证书记录年度审核签注情况,为保持年度审核情况记录的连续性,该证书仍沿用原版证书。
六、新版登记证书征订。各登记机关结合实际需要向北京国伦海事科贸有限公司征订空白证书,联系电话 010-65222288,传真010-65179989。
七、转籍船舶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船舶转籍登记工作,转籍船舶注销登记时,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相关要求,将船舶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和《船舶登记档案清单》一并上传至船舶登记系统。注销登记证明书中已载明船舶***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可不必重复出具***登记证明书。
各登记机关应当重视新版船舶登记证书管理工作,做好空白证书的订购和打印设备的配置工作,严格按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要求做好登记证书的出入库、核发、销毁等工作,杜绝流失空白证书和使用不明来源的证书,维护好船舶登记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附件:新版船舶登记证书纸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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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舶〔2017〕467号--2017年10月16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启用新版船舶登记证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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