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船船员海员证签发工作的通知
海船员函海船员函〔2020〕186 号186号 2020年3月6日
各直属海事局,澜沧江海事局: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解决因受国外港口疫情管控措施影响导致部分在船船员持有的海员证临近过期问题,经研究,现就相关海员证签发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办要求
(一)申请人:疫情防控期间持有有效期不足 6 个月海员证的在船船员。
(二)办理方式:由船员所属的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代为向其业务所属的海员证签发机关办理。
(三)申办材料要求:1.与海员证签发条件要求的材料一致,其中电子照片宽 330 像素(28 毫米)、高 437 像素(37 毫米), 电子手写签名图片高度不少于 80 像素、宽度不大于 37 毫米,使用 JPEG 格式进行存储,其他信息采集项目免予提交;2.另需申办单位提交书面承诺,说明船员符合上述第(一)项的情况,并承诺本单位负责收回海员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各直属海事局,澜沧江海事局: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解决因受国外港口疫情管控措施影响导致部分在船船员持有的海员证临近过期问题,经研究,现就相关海员证签发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二、签发要求
(一)各海员证签发机关应采用纸质审批方式,不通过船员管理系统办理。审批通过的,将审批结果和申请人相关信息(需包含海员证资料页全部打印内容,相关说明见附件 1)发送至上海海事局张婷内网邮箱,上海海事局通过海员证紧急制证系统完成制证工作。
(二)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上述方式签发的海员证有效期统一为一年。
(三)相关单位负责将制证信息导入船员管理系统并推送至公安部门,并予特殊数据标记隔离。
三、管理要求
(一)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海员证签发机关要依法做好相关海员证签发管理和注销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签发的一年期海员证持证人在回国入境后十个工作日内,其海员证由代办单位负责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海员证签发机关应在证书上打孔或剪角,并将注销信息报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二)各海员证签发机关应做好相关工作衔接、信息传输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除疫情防控期间持有有效期不足 6 个月海员证的在船船员外,其他人员申办海员证的,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海船员〔2019〕434 号)执行。
(四)上述海员证签发工作安排的调整,我局将视情另行通知。
附件:海员证紧急制证数据采集规范说明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0年3月6日
海船员函〔2020〕186 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船船员海员证签发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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