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21〕46号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2号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 》(海船员〔2010〕50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1〕631号)、《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的通知》(海船员〔2011〕6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6〕233号)、《交通运输部诲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_16723780435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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