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航标管理执法业务流程的通知
(海政法〔2018〕334号 2018年7月24日)
各直属海事局,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为全面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航海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深化航海保障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海人教〔2018〕212号)要求,部海事局决定对航标管理执法业务流程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海政法〔2018〕114号)相关内容
(一)修改“三十八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流程”中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见附件1)。
(二)删除“五十六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流程”,其他流程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修改“五十七 海区航标监督检查业务流程”名称、职责分工(见附件2),对辖区内专用航标监督检查事权实行由直属海事局负责指导工作,分支海事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层级管理。
(四)修改“五十八 海区航标保护管理业务流程”名称、职责分工(见附件3),对辖区内航标保护事权实行由直属海事局负责指导工作,分支海事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层级管理。
(五)修改航标管理相关表格(见附件4)。
二、调整《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海政法〔2018〕123号)相关内容
修改“四十二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中“实施机关、受理部门、材料接收部门”(见附件5),实施机关为分支海事局或港口直属海事局(上海、天津、深圳、连云港海事局)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受理部门和材料接收部门为分支海事局或港口直属海事局(上海、天津、深圳、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三、相关要求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学习,严格按照调整后内容开展相关执法活动。各直属海事局要加强对分支海事局的业务指导,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增强基层综合执法能力,提升海事服务保障水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做好宣传工作,便利相对人办事,尤其应避免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中受理部门变化给相对人带来的“进错门”“多跑路”现象。
附件: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流程
2.专用航标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3.航标保护管理业务流程
4.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等文书表格
5.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8年7月24日
附件1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
改变审批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工作。
二、基本要求
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流程为层级审批流程;
2.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因发生沉船事故等紧急情况有碍通航、存在严重危险需设置航标的,专业单位在设置航标同时按照本流程办理相关业务。
三、职责分工
(一)受理人
1.负责专用航标设置申请的受理;
2.负责标记文书编号(业务流水编号)。
(二)初审人
1.负责审查收存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2.负责起草决定文书。
(三)复审人
1.负责收存申请材料的复核;
2.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
(四)审批人
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
2.负责提出批准意见。
(五)验收人
1.负责组织审批航标的效能验收。
上述岗位中,初审、复审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专用航标设置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操作提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操作提示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通过网络申请的,申请人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数据和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操作提示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将视为受理;
操作提示2:申请设置海区航标应当由申请人在航标设置前60日向受理单位提交申请书。设计资料的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设置区域自然环境情况,通航风险和交通流情况,港口、航道、码头等主体工程概况,航标总体配布情况(需标明各航标名称、类别、作用范围、灯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标位等情况),航标技术指标和专用设备配置情况,施工工艺、流程,建设期限,使用期限,管理维护要求,工程概预算,以及配套的配布和设计图纸。设计所用的海图、港口航道图应为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最新的,不小于1:10000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航标设计工作应由具备航标设计资格,并持有相应证书的单位承担。
操作提示3: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应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署名并签注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受理材料清单:
(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方案(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8)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
(9)项目来源批文(必要时);
(10)航行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初审
1.初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操作提示1:初审人审核航标设计方案时应要求辖区内航海保障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予以充分考虑。
2.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初审人组织核查。
3.第一类航标(灯塔和无线电导航台、无线电指向标、DGNSS台等无线电航标)的初审由分支海事局或港口直属海事局(上海、天津、深圳、连云港海事局)实施;第二类航标(灯桩、立标、灯浮标、浮标、灯船、雾号、雷达信标等航标)的初审由分支海事局或港口直属海事局(上海、天津、深圳、连云港海事局)实施。
(三)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参考初审人审查意见,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操作提示1:复审人要审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审批单,必要时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初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合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初审人核实有关情况。
操作提示2:复审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复审人组织核查。
3.第一类航标的复审由直属海事局实施;第二类航标的复审由分支海事局或港口直属海事局(上海、天津、深圳、连云港海事局)实施。
(四)审批
1.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复审人。
2.第一类航标的审批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实施;第二类航标的审批由分支海事局或港口直属海事局(上海、天津、深圳、连云港海事局)实施。
(五)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制作加盖印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制作加盖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完毕后,在《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登记台帐》中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示。
4.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由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5.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及其附带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进行归档。
(六)效能验收
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完成后,经申请,审批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航标效能验收工作。
1.组织进行航标效能评估
(1)辖区航标处进行航标效能技术测定工作。
(2)组织进行航标效能专家评估。
2.进行航标效能验收
操作提示1:对下列文书进行审查:
(1)航标效能技术测定资料;
(2)航标效能验收专家评估意见(必要时);
(3)施工总结报告(包括航标现场施工和竣工图片);
(4)主要航标器材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
(5)航标维护合同(必要时)。
上述材料不齐全、文书填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对材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对申请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审批人在《专用航标效能验收备案书》备案意见栏内签注“予以备案”意见,加盖印章,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专用航标效能验收备案书》备案意见栏内注明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整改后重新申请。办理完毕,在《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登记台帐》中登记,并将备案情况及时公示。
操作提示2:审批单位组织专用航标效能评估按照《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JT/T 759)明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航标相关技术标准参照《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4696)及《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GB 24418);航标设置方案专家审查和航标效能验收专家应主要来自航海保障中心、属地引航、属地航标等部门。
操作提示3:虚拟航标设置不进行航标效能验收工作。
3.办理完毕后,将《专用航标效能验收备案书》等材料存档。
※审核内容及要点:
1、拟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且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五、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二条
(三)《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四)《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六、执法文书和台帐
(一)《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二)《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三)《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四)《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五)《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略)
(六)《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七)《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八)《海事业务审批表》(略)
(九)《专用航标效能验收备案书》
(十)《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登记台帐》
附件2
专用航标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辖区内专用航标工作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基本要求
1.《航标整改通知书》应说明隐患问题、法律依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2.相关技术要求参照《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4696)及《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GB 24418)等。
3.海事执法人员应做好整改的跟踪和有关事项的提示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直属海事局
1.负责辖区内专用航标监督检查的指导及督查工作。
(二)分支海事局
1.负责制定辖区内专用航标监督检查计划;
2.组织开展辖区内专用航标的现场监督检查;
3.负责下达辖区内专用航标整改通知书和整改跟踪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根据辖区内专用航标监督检查计划,制定辖区内专用航标监督检查方案。
(二)通报业主单位
如需航标业主单位配合监督检查,于检查前1天通报航标业主单位监督检查的时间和检查内容等情况。
(三)现场监督检查前的准备
1.掌握辖区水文气象情况,包括危险天气、风浪、潮汐、能见度等;
2.掌握航标情况,包括种类、数量等;
3.携带齐有关执法文书、记录表格和航标资料;
4.携带齐必要的检查设备和工具,包括万用表、秒表、照度计、DGPS定位设备、照相机和摄像机等。
(四)实施检查重点
1.检查目视航标位置是否准确、灯质是否正常、涂色是否鲜明、结构是否良好、灯光射程是否符合公布标准;
2.检查雷达应答器编码是否准确、信号是否正常;
3.检查航标维护记录是否齐全;
4.检查备用航标器材是否充足。
(五)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重点进行认真检查,填写《专用航标监督检查记录表》。
(六)问题处理
检查发现问题的,分支海事局制作《航标整改通知书》,加盖印章,下达航标业主单位,必要时抄送当地政府安监部门。
(七)整改跟踪
检查人员应密切跟踪整改动态,督促航标管理单位及时修复失常航标或消除航标隐患。如因恶劣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第一时间进行整改的,应提示航标业主单位申请发布航标动态。整改完成后,及时提示航标业主单位发布航标动态。对于逾期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八)归档
现场检查员应及时将《专用航标监督检查记录表》和《航标整改通知书》进行归档。
五、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5年第187号)(第九条)
(二)《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2号)(第十六条)
(三)《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7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
六、执法文书与台帐。
(一)《专用航标监督检查记录表》
(二)《航标整改通知书》
附件3
航标保护管理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辖区航标系统及其辅助设施受到损毁、危害或者航标工作效能受到影响后的航标保护处置。
二、基本要求
1.《航标整改通知书》应说明隐患问题、法律依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2.相关技术要求参照《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4696)及《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GB 24418)。
3.海事执法人员应做好整改的跟踪和有关事项的提示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直属海事局
1.负责辖区内航标保护的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分支海事局
1.负责开展辖区内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2.负责下达辖区内航标整改通知书和保护处置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航标保护信息接收和核实
1.对航标保护信息的获得通常有以下几个途径:
(1)航标值守、巡检、巡视发现;
(2)海事巡查、调查发现报告;
(3)航海者报告;
(4)社会公众举报;
(5)肇事方报告;
(6)其他途径。
(二)现场调查
1.调查处理人员在赶赴现场之前,应作好相应的准备,带齐相关作业工具和摄录器材等。
2.调查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通过照相、录相等设备收集证据。
3.当收到水上标志损毁信息后,调查处理人员应及时查找肇事船舶。
操作提示:
(1)破坏航标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见《航标条例》第十六条。
(2)危害航标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见《航标条例》第十五条。
(3)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见《航标条例》第十七条。
(4)保护航标有贡献的行为见《航标条例》第十八条。
(5)《航标整改通知书》应说明法律依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三)保护处置
1.对在航标附近设置灯光或者音响装置以及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的,造成航标效能受到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调查处理人员拟订《航标整改通知书》,经分支海事局负责人签发后,下达相关单位或个人。对于逾期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入《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相关程序。
2.对危害、破坏航标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严重影响航标效能的单位或个人,调查处理人员拟定《航标整改通知书》,经分支海事局负责人签发后,下达相关单位或个人,进入《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相关程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船舶触碰航标不报告的,按照《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提出处罚建议。
4.对擅自设置航标或者改变航标的其他状况的,调查处理人员拟定《航标整改通知书》,经分支海事局签发后,下达相关单位或个人。对于逾期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四)归档
调查处理人员应将整个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材料整理归档。
五、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3年第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5年第187号)(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三)《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六、执法文书和台账
(一)《航标整改通知书》
附件4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申请 单位 | 名称 | 联系人 | ||
地址 | 电话 | |||
工程名称 | ||||
项目来源 | ||||
设置规模 | ||||
工程投资 | ||||
预定工期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维护单位 | ||||
提交附件 | ||||
申请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专用航标效能验收备案书
申报单位 | ||||
核查项目 | ||||
附送材料 | □1.航标效能技术测定报告。 □2.效能验收意见(必要时)。 □3.施工总结报告(包括航标现场施工和竣工图片)。 □4.主要航标器材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 □5.航标维护合同(必要时)。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其他 说明事项 | ||||
兹承诺: 本备案书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
申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案意见 | (XX海事局) 年 月 日 |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登记台帐
单位:
编号 | 许可事项 | 申请人 | 受理人/日期 | 初审人/日期 | 复审人/日期 | 批准人/日期 | 效能验收时间 | 备注 |
专用航标监督检查记录表
序号: 年 号
被检查人 | 检查时间 | ||
检查人员 | |||
检查范围 | |||
检查过程 | |||
发现问题 | |||
备注 |
航标整改通知书
序号: 年 号
主送单位 | ||||||
检查内容 | (包括检查时间、地点、航标数量等) | |||||
存在问题 | (包括航标效能问题及安全隐患) | |||||
整改要求 | (说明执法依据,整改内容及时间要求) (XX海事局) 年 月 日 | |||||
拟稿人 | 审批人 | |||||
复查情况 | 复查 时间 | 复查 人员 | ||||
复查意见: | ||||||
抄送 | ||||||
附件5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
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实施机关:
1.第一类航标(灯塔和无线电导航台、无线电指向标、DGNSS台等无线电航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第二类航标(灯桩、立标、灯浮标、浮标、灯船、雾号、雷达信标等航标):分支海事局或港口直属海事局(上海、天津、深圳、连云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第一类航标和第二类航标)分支海事局或港口直属海事局(上海、天津、深圳、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材料接收部门:(第一类航标和第二类航标)分支海事局或港口直属海事局(上海、天津、深圳、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具备条件:
1.拟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且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提交材料:
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方案(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8.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
9.项目来源批文(必要时);
10.航行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二条
3.《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4.《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抄送:长江航务管理局。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8年7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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