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6〕683号 2016年12月19日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已于2016年11月12日对我国生效。根据公约规定,我国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持有《海事劳工证书》或《临时海事劳工证书》。经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现就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现有国际航行船舶持有的《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或《临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2017年1月1日起,航运公司应当在一年内将所属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或《临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换发为《海事劳工证书》或《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换发后的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初次申请证书的我国国际航行船舶,按规定签发《海事劳工证书》或《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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