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上膳食服务人员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船员[2013]334号 2013年5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为满足《公约》对船上膳食服务人员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履约要求
(一)自2013年8月20日起,在从事商业活动的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从事船上厨师工作的船员,需持有《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除船上厨师以外的负有协助厨师制备船员膳食、为船员进餐提供服务及清洁厨房和餐厅等责任的船员(以下简称“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在船工作需持有《船上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证明》。
(二)配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应配备持有有效《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的船上厨师;配员10人以下的船舶,船上厨师可由接受过适当培训和指导的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担任。
(三)船舶出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船上持证厨师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特免证明,由本船的膳食服务辅助人员临时履行厨师职责,直到下一个方便的挂靠港或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四)不得雇用或聘用18岁以下的船员担任船上厨师工作。
二、船上厨师的培训
(一)培训对象及条件:2013年8月20日前(止)已在船从事船上厨师工作至少3个月的船员或已持有陆上厨师资格证书并注册为海船船员;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中关于餐饮服务船员的体检要求。
(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依据《公约》规则3.2的要求制定,具体涉及实用厨艺、食品和个人卫生、食品储存、备料管理和环境保护以及膳食健康和安全等内容(附件1)。
(三)培训主体: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或现已设有培训中心的航运企业,且具备船上厨师培训能力的可开展培训,并向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备,提交《培训机构信息报备表》(见附件2)。
(四)培训要求:
1.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相应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配置合格的培训师资和教学环境,按培训能力控制开班规模,保证受训人员的培训质量,保存培训和考核记录备查。
2.培训机构应根据《公约》的相关要求和培训大纲编制船上厨师培训教材。
3.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前应审查学员条件,长期留存《船上厨师培训申请表》(见附件3);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厨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有);《船员健康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船上膳食服务辅助人员的培训
(一)培训对象:已经或拟在船从事膳食服务辅助工作的注册船员,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中关于餐饮服务船员的体检要求。
(二)培训内容:具体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和个人卫生以及船上处理和储存食品等方面,可按照厨师培训大纲第1、2、3、6、8项的内容开展培训。
(三)培训要求:各航运公司、服务机构、外派机构可自行开展上船前或在船培训,也可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培训学时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
四、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
(一)培训机构完成船上厨师培训后,应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应当及时签发《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长期有效。
(二)《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由培训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自行印制:
1.严格按照《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样式》(见附件4)规定印制。
2.中文使用宋体,英文和阿拉伯数字使用Times New Roman体;字号均使用8号字。
3. 持证人姓名栏和Full name of the holder栏,中文填写与居民身份证一致的姓名(全名),如:李伟;英文处填写姓名的汉语拼音或法定身份证件上的相应拼音(英文字母),如:Li Wei。
4.持证人国籍栏和Nationality栏的填写,中文填写持证人所属的国家的名称,英文填写相应的国家名称,如:中国/China。
5. 持证人出生日期栏和Date of birth栏的填写,出生日期应与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一致。中文以阿拉伯数字和汉字组成,英文以日月年构成,如: 1980年12月1日/1 DEC. 1980。
6.持证人性别栏和Gender栏的填写,按持证人的性别,中文填男(或女),英文填Male(或Female),如:男/Male。
7.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栏,填写居民身份证号。
8. 签发日期/Issued on栏的的填写要求与持证人出生日期的填写要求相同。
9.打印纸为纯白色,不设底纹、水印、边框等修饰,大小为148*208mm,质量不低于150g/㎡,采取正反面打印。
(三)培训机构签发《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认真核对持证人基本信息,证明的编号应采取持证人身份证号。
2.培训主管和培训机构的信息应与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的信息一致。
3.持证人和培训主管的签名应为本人手写签字,其余填写信息均应电子打印。
(四)《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信息变更、损坏或遗失,由持证人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补发,换发、补发的签发日期应为实际换发或补发的日期。
(五)《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机构将《船上厨师培训发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报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五、特免证明
《船上厨师特免证明》应由公司向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船上厨师特免证明申请表》(见附件6),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签发《船上厨师特免证明》(样式见附件7)。
六、船上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证明
(一)各航运公司、服务机构、外派机构或培训机构完成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后,应当及时签发《船上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证明》。《船上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证明》长期有效。
(二)《船上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证明》由实施培训的单位严格按照《船上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证明样式》(见附件8)规定,并参照《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的印制要求自行印制。
七、其他事项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船上厨师培训的监督检查,做好《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签发的监督指导,建立培训机构管理档案,记载培训机构信息和业务开展等情况。
(二)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培训机构报送的信息,汇总并对外公布船上厨师培训机构名单,提供《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签发情况的公开查询。
(三)因在船原因无法在2013年8月20日前参加培训的船上厨师可在正常下船后参加培训并持有《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但应对照公约和培训大纲的要求在船自学相关培训内容。
(四)中国籍海船船员赴外国籍船舶从事船上厨师工作,可按本通知要求申请《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
(五)自《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之日起,从事商业活动的中国籍2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对船上膳食服务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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