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海员外派机构注册资本额度要求的通知
海船员〔2012〕643号 2012年9月7日
各直属海事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和《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海员外派机构实缴注册资本额度予以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二、2012年8月1日前申请并取得资质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2013年4月30日前符合实缴注册资本额度要求。
请各单位做好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审核及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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