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员外派备用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7〕256号 2017年5月26日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海员外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员外派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管理,推进船员管理放管服改革,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海员外派备用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员外派备用金的缴存
(一)申请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应缴存备用金,缴存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二)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应选择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三)缴存备用金的企业应与银行签订《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协议书》。《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协议书》由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和银行按照《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协议书基本框架和要求》(附件1)拟定,并将《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协议书》复印件报送相应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四)申请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到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
备用金本金和利息归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所有,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备用金利息。
(五)申请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以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银行出具受益人为相应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不可撤销保函(附件2),保函正本由相应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保存。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应在其海员外派资质存续期间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延长保函有效期。
(六)已经取得从事海员外派业务资质的企业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的数额和形式缴存备用金,凭据缴存证明到相应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取原来缴纳的备用金及利息。
二、海员外派备用金的使用范围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拒绝承担或无力承担突发事件责任时,可以动用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产生的费用。
三、海员外派备用金的使用程序
(一)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拒绝或者无力承担发生突发事件的责任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书面通知敦促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的费用。
(二)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在上述通知发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的费用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出使用备用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和银行,同时出具《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附件 3)。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指定的人员或单位。
(三)提供保函的银行应在收到《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和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四、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补充和退还
(一)海员外派备用金使用后,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应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100万元人民币。
(二)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停止开展海员外派业务并申请注销海员外派资质的,应当对其派出的海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有效期不少于2年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三)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自报告安排方案之日起2年内未发生应承担责任的突发事件或者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超过2年未再派遣海员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通知和《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五、海员外派备用金的管理
(一)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与备用金缴存银行应建立严密的监控措施,防止海员外派备用金的非法动用。
(三)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应每季度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备用金存款对账单。
(四)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违反本通知要求未按期缴存或补足备用金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在备用金应缴存或补足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资质。
附件:1.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协议书基本框架及要求
附件1
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协议书基本框架及要求
为加强海员外派备用金的管理,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海员外派备用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和银行就海员外派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备用金属于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依法缴存、保障外派海员合法权益的专项费用,除发生《通知》第二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备用金。
二、银行对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缴存的备用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备用金本金及利息依法归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所有。
三、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不得以缴纳备用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备用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四、备用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一)发生《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海员外派备用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需要使用备用金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知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和银行,并出具《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在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核对无误后,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付给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人员或单位。
(二)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终止经营并妥善安置外派海员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银行出具书面通知和《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银行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
(三)提供保函的银行,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和《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四)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备用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
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备用金使用范围执行时,对超出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缴存备用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备用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备用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和相应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备用金存款对账单送交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相应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
2.已设立,《通知》生效后原备用金转入银行( );
3.备用金使用后补足到100万元人民币( )。
存款金额: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 开户银行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附件2
海员外派备用金银行保函
编号:
开立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海事局: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员外派备用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资质证书编号:______)需依法缴纳_____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的海员外派备用金。应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的申请,我行(担保行名称、地址)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_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支付: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拒绝承担或无力承担突发事件责任时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的费用。
如果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局出具的说明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未支付上述费用的书面通知、本保函正本原件和《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履行支付义务。
本保函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开户银行
(盖章)
地址: 签字时间:
附件3
海员外派备用金取款通知书
外派机构名称 | 资质证书编号 | ||||
通信地址及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备用金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支付对象姓名/名称 | 支付对象身份证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支付对象账户 账号 | |||||
取款原因 | □因发生突发事件,应当由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承担的海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因企业终止经营,退还给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的企业 | ||||
取款金额 | 小写: | 大写: | |||
辅助文件 | |||||
直属海事管理 机构意见
| 经办人意见 | 审核人意见 | |||
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
签字: 日期: | ||||
直属海事管理 机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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