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 年第 10 号)和《关于调整船员服务机构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的通知》(海船员〔2014〕67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船员服务机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制度符合性审查要求参考《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船员〔2011〕344号)相关要求执行。聘用经核实依法不再需要缴纳社保的专职人员应重点审查合同及是否专职从事船员服务业务;专职人员变更及报备审查材料应归档保存。
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可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的租期应为2年以上(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固定场所租赁期未覆盖资质期的,中期核查应检查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续租情况。固定办公场所面积的核准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且仅计算同一地址下的办公面积。
三、航运公司为自有船员申请培训、考试、办证(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业务,将自有船员派往自有中国籍船舶,无须取得《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四、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核对备案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每年年底前还应将机构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等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实施对内河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将辖区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年度管理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送日期为次年1月15日前。
五、《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管理要求
(一)《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申领,申领的形式和要求与船员空白证书一致。
(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填写。
1.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一致。
2.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服务范围填写“为国内航行中国籍海船提供配员、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代理海船船员申请培训、考试、办证(海员证和外国船员证书除外)等业务。”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服务范围填写“为中国籍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代理海船船员申请培训、考试、办证等业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填写“为中国籍、港澳台地区籍及外国籍海船提供配员,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代理海船船员申请培训、考试、办证等业务。”
3.证书有效期限起算日期为签发日期,有效期5年。证书变更、补发时有效期限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与原证书一致。
4.签发机关应为审批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5.《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性服从于中期核查,《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服从于年审。
(三)《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许可证号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的编写规则。
1.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号为:甲+直属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号码+3位流水号,如辽宁海事局签发的流水号为1号的许可证号为甲04001。
2.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号为:乙+直属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号码+3位流水号,如辽宁海事局签发的流水号为1号的许可证号为乙04001。
3.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证书编号:HYWP+直属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号码+3位流水号,如辽宁海事局签发的流水号为1号的证书编号为HYWP04001。
(四)现已签发有效的资质证书与本条前款要求存在不符的,暂无需重新换发,待延续换证审核通过后一并更新。
六、《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9〕134号)、《关于做好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0〕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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