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二号)的通知
海便函〔2011〕627号 2011年9月9日
各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二号)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二号)
一、《实施细则》P19第(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规定:“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在建
造、改建检验完成前应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发证,并出具检验报告和船舶吨位计算书”。对于本条的具体执行明确如下:
(一)船检机构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发证须递交提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检验报告见附件2。
(三)关于船舶吨位计算书。
船舶吨位计算书暂无统一格式要求,由各船检机构自行确定,但须包括吨位计算的相关过程和具体参数,吨位计算书上须加盖船检机构印章。
二、《实施细则》P27第一段中:“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根据实际现更改为:“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省、市、自治区)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如:江苏海事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江苏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江苏省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三、《实施细则》P27第一段中规定:“发证日期以实际签发日期为准”,此款应理解为:对于新建和改建船舶,该日期不得早于船舶完工日期,也不得晚于船舶完工日期后的3个工作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船舶完工日期后的3个工作日后签发的,应事先与船检机构协商一致。日期填写以证书实际签发日期为准。发证地点应统一填写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所在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江苏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填写“南京”。
四、对于在2012年1月1日前因船舶识别号检验而需要换发全套船检证书的船舶,其实施程序参照《实施细则》第(四)“特殊情况的处理”执行。
五、在2011年9月1日前已开始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如在2011年9月1日后发证,其实施程序参照《实施细则》第(四)“特殊情况的处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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