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险情)应急预案
(东府办[2007] 19号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市渡口渡船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参与应急联动的单位、船舶、车辆和人员。
1.4 事故险情分级
1.4.1 I级(特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1.4.2 Ⅱ级(重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1.4.3 Ⅲ级(较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1.4.4 Ⅳ级(一般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市成立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在东莞海事局,负责应急反应的日常工作;当发生本预案1.4.1,1.4.2界定的I、Ⅱ级事故险情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
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市长担任。
指挥中心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东莞海事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指挥中心成员:东莞海事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东莞航道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相关镇街人民政府组成。
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东莞海事局局长担任。
现场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当指挥中心任命的现场总指挥未赶到时,现场总指挥依次由先到达现场的市政府领导、市安监局领导、镇街领导担任,指挥中心任命的现场总指挥赶到后移交。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组成。
2.2 职责
2.2.1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反应工作;
(2)对应急反应进行重大决策研究,审批I、II、Ⅲ级事故(险情)救援抢险的实施方案;
(3)启动和关闭本预案和做出善后处理等工作安排;
(4)审批对外公告的重要新闻信息并授权发布单位;
(5)举一反三,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作出避免和预防事故险情发生的重大决策。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是指挥中心属下的临时机构,对指挥中心的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1)落实指挥中心的工作部署,指挥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2)控制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抢险正常进行;
(3)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对策,制定临时抢险方案,报指挥中心批准实施;
(4)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召集有关单位进行总结,作出善后工作安排和提出避免和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
2.2.3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1)认真落实本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工作部署;
(2)收集应急反应信息,建立应急反应工作平台,保持与各应急单位的沟通与联系,掌握应急反应资源,每年应对应急信息、资料、物资等进行检查和更新,并通知相关单位或进行公告;
(3)负责24小时水上安全应急值班,做好事故险情应急信息接收、报告记录;
(4)做好事故险情应急抢险信息的上传下达,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5)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应急预案的相关工作;
(6)完成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东莞海事局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水上交通管制及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按法定权限组织事故调查取证工作等。
2.2.5 市交通局职责:负责组织应急抢险的交通运输和协调,参与水陆交通管制,参与抢险救援和有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2.2.6 市安监局职责:监督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指挥中心的应急反应工作部署,参与抢险小组的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2.7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协助事故现场水上交通管制及组织事故抢险和参与水上搜救工作,按法定权限参与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等。
2.2.8 东莞航道局职责:负责参与事故抢险和现场航道航标设置和维护等工作。
2.2.9 市公安局职责: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2.10市交警支队职责:负责陆上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交通安全畅通。
2.2.11 市公安消防局职责: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参与对渡口渡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2.2.12市卫生局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工作,及时调遣120急救中心,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2.2.13 市气象局职责:负责提供抢险现场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服务,对天气影响作出评估。
2.2.14 市监察局职责: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2.2.15 市委宣传部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和宣传信息监督工作,防止不实报道,把好宣传报道关。
2.2.16 相关镇街职责:负责贯彻落实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领导和组织本镇街力量进行应急抢险;负责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群众思想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稳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指挥Ⅳ级以下事故的全面抢险救援工作;支持和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工作。
2.2.17 市其他部门职责:必须服从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指挥,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
3 事故(险情)报告程序
3.1初次报告:当发生本预案1.4界定的事故或险情后,事故当事人(单位)、发现事故个人(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船舶名称、类别、等级、船舶所有人、人员伤亡及船舶危险程度、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等情况,拨打12395水上搜救电话或拨打110报警电话报告,同时向单位负责人和事故渡口所在镇街报告。
3.2 逐级上报:镇政府(街道办)和12395或110报警中心接到事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市府办、市安委办(市安监局)和总指挥报告;市府办和总指挥接报后按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未接到事故报告前,海事、交通、安监、渔政、公安等职能部门,按规定向省级部门初次报告事故时或未经市应急指挥中心确认的伤亡等重要数据时必须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3.3 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按层级关系(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事故险情的义务,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等级
本预案按事故或险情危害程度由高至低分为:
一级应急状态。发生本预案1.4界定的Ⅰ、Ⅱ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
二级应急状态。发生本预案1.4界定的Ⅲ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
三级应急状态。发生本预案第1.4界定的Ⅳ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
4.2 一级应急状态的响应行动
各单位、各部门当接到经核实发生本预案1.4界定的Ⅰ、Ⅱ级事故或险情后,进入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4.2.1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行动:总指挥要及时赶赴指挥中心办公室指挥,召集指挥中心成员研究对策;领导和协调抢险工作,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抢险;安排向上级报告情况并签发启动本应急预案;现场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抢险。
4.2.2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行动:立即通知和督促各有关应急单位、部门启动预案前往现场救助;坚守岗位,加强监控,做好信息的接收与传达,确保信息畅通;协助总指挥做好指挥工作。
4.2.3 水上抢险的行动:东莞海事局立即组织协调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消防局、东莞航道局、事故发生地的镇街政府、有关打捞公司,集中抢险人员、潜水人员、消防人员及调动抢险船舶、应急器材等前往现场施救。
4.2.4 交通管制行动:东莞海事局立即组织现场水上交通管制;市海洋与渔业局、东莞航道局及事故发生地的镇街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进行协助。
市交警支队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地的交警大队对抢险道路、桥梁、实施管制;市交通局和有关镇街应主动配合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工作。
确保抢险交通正常和不发生新的事故。
4.2.5 医疗救护行动:市卫生局立即组织有关卫生医疗单位、医疗救护人员,调动足够救护车辆、医疗器械、急救药品赶往现场急救或待命;安排做好伤亡人员的送院医治和出入院的登记工作。
4.2.6 事故调查行动:东莞海事局组织市安监局、交通局、监察局、海洋与渔业局事故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当事故死亡失踪达10人以上,省或国务院进行组织调查时,市的调查工作仍应继续,并向其提供有关情况和积极协助工作。
4.2.7 疏散封锁现场行动:市公安局组织足够的警力赶赴现场,做好抢险区域人群及现场封销、警戒工作,控制事故责任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4.2.8 事故地镇街政府的行动:
(1)组织抢险:由镇街政府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镇街的应急预案,调动本镇街的应急资源开展抢险,镇街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市的指挥人员、行动小组到现场后由市统一指挥调动,镇街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2)做好后勤保障:由镇街政府组织,协调交通、电力、通信、食品、卫生、安全救生设施等物资的供应和调拨,确保救援人员的防护设施和工作、生活等后勤保障。
(3)做好善后处理:由镇街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划定伤亡家属接待处,安排人员做好接待和安抚伤亡家属及维持现场秩序的工作,对死者尸体进行登记和妥善处理。
4.2.9 其它部门、单位的行动: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组织本部门的抢险人员和物资按本预案的职责和指挥部的要求开展抢险。
4.3 二级应急状态的响应行动
各单位、各部门当接到经核实发生本预案1.4界定的Ⅲ级(即涉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事故或险情后,应按本预案的职责进入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4.3.1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行动: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的市府副秘书长)要及时到指挥中心指挥,安排向上级报告情况并签发启动应急预案,担任副总指挥的安监局局长组织赶赴现场指挥。
4.3.2 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的行动:应按一级应急状态进行工作。
4.3.3 水上抢险行动:东莞海事局按一级抢险行动组织抢险。
4.3.4 交通管制行动:东莞海事局及时组织水上交通管制,并视情况通知东莞航道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对抢险航道、道路、桥梁、路段实施管制,确保抢险交通正常和不发生新的事故。
4.3.5 医疗救护行动:市卫生局组织事故地附近的卫生医疗单位,调动足够救护车辆、医疗器械、急救药品赶往现场急救或待命;安排做好伤亡人员的送院医治和出入院的登记工作。
4.3.6 事故调查行动:东莞海事局及时组织对事故现场和事故当事人展开调查,如案情复杂并涉及多个部门,按一级行动组织调查,或向市人民政府(指挥部)提议成立事故调查组。
4.3.7 事故地镇街政府行动:事故地镇街政府按一级应急状态行动。
4.3.8 其它部门、单位的行动:组织本部门、单位的抢险人员按本预案的职责和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待命和前往抢险的准备工作。
4.4 三级应急状态的响应行动:
发生本预案1.4界定的Ⅳ级(即涉及3人以下)事故或险情时,由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各有关管理职能部门按工作职责行动。
当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镇街政府应及时报告,本预案安全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5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确认后签发关闭应急预案,由市府办或应急中心办公室宣布应急反应结束,关闭预案。
6 事故(险情)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组织落实:应急结束后,事故险情发生地镇街政府负责组织后期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现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6.2 事故安抚赔偿: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3 受灾捐赠:事故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受理和发放,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6.4 保险赔偿:事故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6.5 事故调查报告与通报:应急反应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单位)要继续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一个月不能完成的,应向上级报告延迟)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报市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市府办;市府办根据调查情况予以通报。
6.5 落实奖励与责任追究:经调查核实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相关单位应按本预案的规定抓紧进行处理,并将奖励与处理结果按规定公开通报。
7 应急反应保障措施
7.1 应急经费保障: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镇街政府所需的事故应急反应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的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7.2 应急物资保障: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镇街应急办公室应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应急物资应包括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应急船艇、应急救生等设备。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和镇街应急办公室作出购置和年度维护经费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其它部门应掌握应急反应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确保应急反应的急需。
7.3 应急队伍保障:各单位应落实抢险队伍,并应定期对抢险人员进行水上救生应急抢险技能培训和演练;同时,中心办公室及其各应急部门应做好各种应急抢险人才(特别是水上作业人才)的数据库,以备应急调用。
7.4 应急通讯保障:市邮电部门和有关应急接警部门应保证应急搜救报警电话(海上搜救:12395,公安报警:110,医疗救助:120)和应急抢险时使用的高频无线电话的正常使用,任何人员不准私自占用和破坏;各应急部门、单位应确定应急(值班)电话或联络方式并报应急中心办公室,变更时应及时报告;应急中心办公室每年应对联络、通讯电话进行校核和更正。
7.5 应急人员安全保障:参加事故应急抢险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确保抢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7.6 宣传教育演习:各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及有关宣传媒体应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并定期组织本单位、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7监督检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市安监局应对本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在渡口渡船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在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执行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3)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或***、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不听从指挥、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 附 则
9.1 镇街、部门预案制订。各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的精神和职责,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应急反应预案,并将预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相关镇街政府、部门、单位也应结合实际作出相应的修订。
9.3 有关数字定义: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立即”、“及时”表示在0.5小时内。
9.4 本预案由东莞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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