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东府办[2008]151号)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东莞市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防止水域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发生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以及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车辆和人员。
1.4事故(险情)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达到一定数量或险情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事故(险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级(特大)险情、二级(重大)险情、三级(较大)险情。
1.4.1一级(特大)险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特大)险情:
(1)发生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2)10000吨以上任何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交通事故;
(3)客船、乡镇客渡船、危险品运输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水域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1.4.2二级(重大)险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重大)险情:
(1)发生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2)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品运输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交通事故。
1.4.3三级(较大)险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较大)险情:
(1)发生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2)1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品运输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交通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单位自救与社会反应相结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为本预案的应急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东莞海事局,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2.1.1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东莞市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东莞海事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东莞海事局局长兼任
2.1.2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领导全市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关闭,作出反应决策,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部;
(3)作出预防事故险情发生的决策;
(4)决定向省政府、部队请求救助力量的决策。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本预案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2)保持与有关应急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掌握应急资源;
(3)做好事故险情、应急抢险信息的上传下达,协调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4)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贯彻落实本预案的相关工作;
(5)组织对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当发生本预案1.4所界定的事故险情,领导小组应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由有关职能单位组成。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应急抢险行动;
(2)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对策,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3)确定向媒体发布险情信息的负责人及发布的时机、内容和范围等。
(4)应急抢险结束后,召集有关单位进行总结,作出善后工作安排和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
2.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应急办:协调各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有关事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领导小组的应急工作部署。
(2)市安监局:协助参加抢险工作。
(3)东莞海事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水上搜救电话12395的守听,险情信息的接收、报告,实施24小时水上应急值班;负责划定船舶、设施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水域;实施水上人命救助;负责事故现场水域的交通管制;负责权限范围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4)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事故险情信息的新闻发布。
(5)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维护水域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实施陆路交通管制;对现场实施隔离或疏散现场人员;对肇事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负责死亡人员的技术鉴定。
(6)市公安边防支队:组织公边船艇和边防人员参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7)市公安消防局:对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进行专业指导;组织对船舶火灾的扑救;协助海事部门调查船舶火灾事故原因并进行专业技术鉴定。
(8)市环保局:协调、指导对事故造成污染的岸滩的清除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
(9)东莞航道局:参与抢险救助行动,负责事故水域航标的技术鉴定,根据通航需要设置临时航标和维护工作。
(10)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渔政船艇及渔船参加搜救行动;负责渔船之间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市交通局:组织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车辆,提供陆路交通后勤保障;协助对渡船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
(12)市卫生局:负责协助、指导地方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13)市民政局:协调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办理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工作;提供有关水域的气象信息和抢险现场气象资料,对天气影响作出评估。
(15)市财政局:确保应急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16)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处理伤残、伤亡人员相关社会保障金的理赔等善后工作。
(17)市旅游局:参加与旅游有关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18)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库所发生水上事故的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群众思想等的协调工作; 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19)市外事局(含侨务局、港澳事务局):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港澳同胞、华侨的有关事务善后工作;台湾事务局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台湾同胞的有关善后工作。
(20)相关保险部门:组织开展对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
(21)事故(险情)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领导和组织本镇街力量进行应急抢险和清污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群众思想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稳定;支持和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工作。
3..事故(险情)报告
3.1事故(险情)报告程序
3.1.1初步报告
当发生本预案1.4所界定的事故或险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事故人员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通过拨打12395水上搜救电话或其它有效的方式向东莞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
3.1.2逐级报告
东莞海事局接报后应迅速将险情进行初步险情等级评估后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报告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办应将险情尽快向主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报告。
3.1.3向上级报告
市政府和安监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省政府、省安监部门报告险情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东莞海事局负责按规定向广东海事局报告。
3.2各报告负责部门要及时对险情抢救进展及有关情况进行续报,并根据情况的发展,逐级向上级作跟踪报告,直至险情消除。
3.3事故报告及续报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报告,但必须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4 应急响应与行动
4.1接获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险情有关情况,报经市政府应急办提请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
4.2 应急指挥部的响应行动
4.2.1三级(较大)险情
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秘书长担任应急总指挥。险情发生地主管安全生产的镇街领导,东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以及辖区海事处、安监、镇街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抢险行动。
4.2.2二级(重大)险情及一级(特大)险情
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担任应急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秘书长、险情发生地主要镇街领导、东莞海事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以及市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抢险行动。
4.3现场抢险行动
应急指挥部按照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设立抢险救助组、水上交通管制组、伤员救护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信息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开展应急行动。
4.3.1抢险救助组:由总指挥直接指挥,险情发生地镇街政府负责人协助,组织相关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助行动。实施:组织失踪人员的搜寻;对火灾、爆炸船舶进行灭火施救。调遣过载船舶进行过载;调动打捞公司和潜水员进场,对事故船舶、人员和物资进行施救或打捞等。
4.3.2水上交通管制组:由东莞海事局牵头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动。调动船艇在险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途经船舶协助);疏散险情水域附近船艇和船上人员;发布航行警告。
4.3.3伤员救护组: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开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紧急绿色通道,工作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及时抢救、转移伤员,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抢救。
4.3.4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安置遇险或受伤人员;对死者尸体进行登记和妥善处理;安排伤亡家属接待处,做好接待和安抚伤亡家属及维持现场秩序的工作。
4.3.5事故调查组:由东莞海事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调查人员对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开展事故船舶的现场勘察,并做好勘察记录;收集有关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并做好有关送检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4.3.6信息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对险情信息的发布;做好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4.3.7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安排应急需要的交通工具,确保能随时听从指挥部的调遣;对伤亡人员进行运送;保证搜救工作的生活保障;开展搜救工作所需要紧急物资的采供,并保证质量,及时运送到位;对事故船舶、物资进行保管;提供对影响通航安全的无主事故沉船,或有船主但无力打捞沉船的打捞费用。
4.3.8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伤亡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市、镇区相应的外事(含港澳、侨务)、台湾部门有关负责人应赶赴现场,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5事故(险情)后期处置
5.1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报应急总指挥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反应结束,关闭本预案。
5.2险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后期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现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5.3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4事故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受理和发放,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5.5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5.6应急反应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继续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应在一个月内(一个月不能完成的,应向上级报告延迟)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市安委会根据调查情况予以通报。
当事故死亡失踪达10人以上,省或国务院组织调查时,市调查工作仍应继续,并向其提供有关情况和积极协助调查。
6应急保障
6.1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6.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经费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确保应急反应的急需。
6.3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落实抢险队伍,并定期对抢险人员进行水上救生应急抢险技能培训和演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各种应急抢险人才(特别是水上专业人才)的数据库,以备应急调用。
6.4 市邮电部门和有关应急接警部门应保证应急搜救报警电话(水上搜救:12395,公安报警:110,医疗救助:120)的正常使用;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确定应急(值班)电话或联络方式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变更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联络、通讯电话进行校核和更正后应将其发至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6.5 参加应急抢险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确保抢险过程中的自身安全。
6.6 宣传教育演习:各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及有关宣传媒体应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并定期组织本单位、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7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安监局协助开展。
7奖惩规定
7.1在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有序、措施得当,抢险工作突出者;
(2)在危险关头、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不怕苦、不怕牺牲,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作出贡献的有功者;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交通事故(险情)信息,为应急救援工作赢得时间,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
(4)事故现场施救、医疗救治、善后处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得力、成绩突出者;
(5)其他有功单位和人员。
7.2任何单位或个人阻挠、干涉对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由上级部门或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或涉案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7.3在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反应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
(2)不听从指挥;
(3)失职、渎职行为;
(4)其他妨碍应急抢险工作的行为。
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对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瞒报、谎报或者延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7.5在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 则
8.1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的精神和职责,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部门应急反应预案,并将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渔船单方或之间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8.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协调组织应急反应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改。
8.4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相关镇街政府、部门、单位也应结合实际作出相应的修订。
8.5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继任者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职责。
8.6本预案由东莞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