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潮府办函〔2010〕10号 2010年1月2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潮州海事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潮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国家有关水上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应对水上交通事件,快速、有效地组织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潮州水域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潮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包括海港、内河、水库、湖泊等水域)发生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以上水域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区域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派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
1.4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合力。
统一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辖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最佳效果。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通畅;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潮州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潮州海事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潮州军分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文物旅游局、市法制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公安边防支队、饶平海关、饶平检验检疫局、潮州海事局、潮州市港口管理局、粤东航道局潮州分局、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
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协调组、应急行动组、警戒监测组、专家咨询组、法律支援组、信息处理组、医疗保障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
应急指挥部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范围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力量积极参与跨区域的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接待遣送工作;
(4)负责与邻近水域的搜救部门进行水上搜救业务的联系、协调和交流;
(5)组织开展潮州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大演练;
(6)负责组建指挥部办公室并落实应急费用;
(7)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潮州海事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潮州海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监局、潮州海事局分管领导担任。其职责如下:
(1)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及时编制修订本预案;
(2)负责搜救值班,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3)落实好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4)组织成员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
(5)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3 各应急小组职责
2.3.1应急协调组
应急协调组负责人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应急协调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传达并执行指挥部指令。根据险情初步评估情况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应急部署,组织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开展应急行动。
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员),按照指挥部指令承担现场协调指挥工作。
2.3.2应急行动组
由海事、海洋、公安、武警、港航等相关单位组成。执行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在现场指挥员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3.3警戒监测组
由海事、公安、渔政、环保等相关单位组成。在现场指挥(员)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警戒和监测,及时向现场指挥(员)报告相关情况。
2.3.4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负责对险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预案的实施、
终止提出意见。专家组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3.5法律支援组
由市法制局牵头负责,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支援,处理涉及应急工作的诉讼问题。
2.3.6信息处理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人员参加。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及时向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方及时传达指挥部指令;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信息;负责向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2.3.7医疗保障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及有关人员负责遇险人员、参加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和卫生防疫工作。
2.3.8应急保障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民政、通信、交通运输、卫生等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提供应急后勤物资、通信、交通等保障。
2.3.9善后处理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有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遇险人员的救济、遇险人员及其家属的接待和安置、遇难者尸体处理、有关费用补偿或赔偿等事项。
2.3.10事故调查组
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由海事部门牵头负责(渔港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渔船发生的事故由渔政部门牵头负责),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查组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4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调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2)潮州军分区:根据市指挥部要求,按照部队兵力和舰艇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申请或派出所属部队舰艇参与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3)市公安局:参与救援行动;负责现场水域和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现场及相关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负责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4)市民政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所需物资的保障工作;负责对获救人员的救助和接济工作;协助对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搜救资金保障;负责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航运单位协助做好有关救援工作。
(7)市卫生局: 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对伤病人员实施紧急处置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院做好伤病人员的接收和治疗;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医疗咨询、指导;做好事故后医疗卫生处理工作,特别是防疫工作。
(8)市环保局:负责水域污染所引起的水、大气等污染监测和评价;组织对水域污染中处于陆地污染源的监控。
(9)市文物旅游局:参与旅游船舶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参与救援、疏导游客等工作。
(10)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渔政执法船(艇)、渔船参加搜救行动;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参加现场警戒工作;协助组织事故现场周围渔船和渔民的疏散、撤离。
(11)市安监局: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依法参与全市较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2)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本单位消防力量对船舶火灾、危险品泄漏等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现场有关消防力量实施灭火行动,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场,根据需要协助火灾原因的调查工作;组织力量参加其他水上救援工作;若船舶可能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泄漏危险时,参加现场警戒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较大以上险情或事故地点附近区域的自动气象观测站资料;负责气象预报和预警工作。
(14)潮州海事局:组织、协调本线条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搜救行动;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搜救工作;发布航行通(警)告;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15)市港口管理局:组织港航单位、相关港口经营人协助做好有关救援工作;组织有关港航单位做好相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协调引航参与救助工作;组织有关港航单位做好相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
(16)市公安边防支队: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紧急救援行动;协助疏散人员、设施;协助相关区域的警戒工作。
(17)粤东航道局潮州分局:参与救援行动,调派附近航道船舶协助应急救援;负责检查对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沉船、沉物设置的标识是否符合助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18)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19)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遇险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险情报告后,组织动员各方力量进行救援,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20)当事方所属船公司或单位:迅速展开救援工作,配合指挥部实施水上搜救行动;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治疗、家属接待和遇难人员的相关善后工作;配合做好有关沉船、沉物的打捞、污染控制消除和清障工作。
当事方船舶:迅速利用一切有效手段向有关部门报告;尽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听从应急救援部门的指挥、协调。
3 应急等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 预警、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建立并拓宽信息来源渠道,保持与船舶、航运机构、渔业单位、港口、码头等信息渠道畅通,确保能及早获得水上预警信息。
4.1 预警原则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
4.2.1 预警信息来源
(1)当事船舶、设施、其他交通工具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报告;
(2)过往船舶、港航单位、目击者的报告;
(3)公安110报警台、有关部门转报;
(4)气象部门的通报;
(5)水上求救电话12395;
(6)其他信息来源。
4.2.2 预警监测
4.2.2.1 监测值班
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和处理水上报警信息。值班通讯如下:
(1)水上遇险求救专用报警电话:0768-12395;
(2)传真电话:0768-2139177;
4.2.2.2通航水域巡航
潮州海事局组织的水上巡航工作,可以及早获得水上报警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渔政、航道等水上执法部门在执行相应水上执法任务时,发现或接到水上报警信息,也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4.3预警措施
(1)通过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以及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5 应急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等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相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5.1 Ⅰ级响应 Ⅱ级响应
当确认我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向市政府和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立即启动本预案,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2 Ⅲ级响应
当确认我市发生较大水上突发事件时, 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向市政府和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县、区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需要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4 报警信息接收
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员接到水上险情报警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并记录相关信息。
5.5 信息报送与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根据核实的信息评估险情相应的等级。核实的途径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承运人;港航单位、码头、渡口等;附近渔船和船舶;派出船舶进行搜寻核实;其它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同时搜集有关气象、水文资料并进行分析,与报警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人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
信息报送工作按《潮州市应急管理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潮府办[2007]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潮府办[2009]22号)执行。
5.6 险情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险情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指挥部。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事故或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初步评估。险情评估考虑以下因素:遇险人数和危险程度;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造成海港、内河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等。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步评估,拟定应急等级和相应应急措施,提出所需应急救助力量及设施的规模、后勤保障需求、人员保护需求、法律支援需求、专家支援需求等。
5.7 应急处置
(1)指挥部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相应位置;按照确定的应急等级,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2)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应急部署,迅速派出救助力量,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潮州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3)有关救助力量(单位和人员)调集好船舶、设施,根据指挥部的应急部署,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执行搜救任务,采取相应行动,包括现场救援、应急支援、后勤保障等;各现场救助力量应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现场有关信息,接受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4)被确定为应急支援的救助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应急设备、装备、人员就位,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5)事故方及其所在单位、代理人、保险人启动内部应急程序,积极组织自救;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资料,如船舶结构图、货物资料、旅客资料等;及时派出人员协助、配合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派出单位代表、保险人代表负责事故善后处理;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
5.8 应急行动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指挥部应宣布终止行动: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没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接到指挥部终止通知后,所有参与行动的救助力量终止行动,并核实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损失情况、水域污染情况等。
5.9 重新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指挥部应重新启动应急程序: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幸存者;收到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宣布“终止行动”后,事件意外发生变化,须对其重新采取应急行动的。
5.10 后期处置
5.10.1善后处理
(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及做好防疫工作;
(2)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公司要配合海事部门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涉及渔民的,由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协调解决;涉及外籍人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遣返。
其它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10.2总结评估
(1)应急行动结束,所有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都应立即进行总结,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
(2)现场指挥应对现场搜救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指挥部提交报告;
(3)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经应急总指挥审核后,提交上级部门。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水上突发事件,应及时将处置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市安监局,并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4)总结评估报告应及时下发有关单位,或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以便各有关方面共同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5)所有反映应急行动的资料都应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需归档资料包括:搜救值班记录、值班电话录音、现场工作记录、应急行动情况报告、总结评估报告等。
6 信息发布
按《潮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处理办法》(潮办发[2009]10号)和《潮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潮府办函[2009]7号)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收集可组织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联络方式和分布情况以及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水上应急力量、装备信息库。并根据需要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提高应急力量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指挥部的应急反应能力。
7.2应急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与相关的水、陆运输部门建立水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交通工具应急征用机制,在应急反应时,为遇险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3应急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应组织本市有关医疗机构建立水上应急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确保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能够紧急调用。
7.4 应急治安保障
指挥部和各级公安部门应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水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
7.5应急物资保障
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其职责范围内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
7.6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对积极参加水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报市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8.2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指挥部协调指挥,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责任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
8.3有关人员因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导致伤亡的,按相关规定和政策给予抚恤优待。
9 预案管理
9.1本预案由潮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9.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相关定义
10.1 水上突发事件
水上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过失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上人员伤亡的事故(主要包括船舶碰撞、搁浅、沉没、火灾等),以及水上人命、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威胁的险情。
10.2水上应急处置
水上应急处置是指采取应急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以消除、避免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其中人命救助作为水上应急处置的首要工作,是所有船舶和人员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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