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能效管理计划》验证相关工作的通告
2022年第4号 2022年11月22日
为履行2021年经修订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VI)关于《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以下简称“SEEMP”)的编制和验证要求,根据《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SEEMP验证工作〉现就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配备要求
4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经验证的SEEMP第Ⅰ部分,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经验证的SEEMP第Ⅰ部分、第Ⅱ部分及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以下简称“COC”),适用于《防污公约》附则VI第28条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CII评级船舶”)应持有经验证的SEEMP第Ⅰ部分、第Ⅱ部分及其COC、第Ⅲ部分及其COC。
二、编制要求
船舶应根据《2022年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编制导则》(见附件1),对持有的SEEMP第Ⅰ部分、第Ⅱ部分开展自查,确保其符合公约最新要求〉经自查符合要求的、由中国船级社验证的SEEMP及其核发的COC仍然有效,经自查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应修订其SEEMP相应部分〉使用货物作为燃料的船舶,如LNG、甲醇运输船舶等,应修订SEEMP的第Ⅱ部分〉经修订的SEEMP应于2023年1月1日前完成验证取得相应COC,并保存在船。
CII评级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Ⅲ部分编制模版》(见附件2)要求编制SEEMP第Ⅲ部分〉对于需要进行年度能耗数据修正的船舶,应当列明与航程调整和能耗修正相关的数据收集方法和记录方法〉未予列明的,在年度能耗数据核查和CII评级时不予采信〉SEEMP第Ⅲ部分应于2023年1月1日前完成验证,取得相应COC,并保存在船。
三、验证要求
符合以下情况的船舶,应当向上海海事局申请SEEMP验证:
(一)SEEMP第Ⅰ部分、第Ⅱ部分
船舶投入营运前;船舶发生重大改造;船舶变更负有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由外国籍转为中国籍的船舶;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对SEEMP验证的。
(二)SEEMP第Ⅲ部分
1.初次验证:船舶投入营运前;船舶发生重大改造;船舶变更负有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由外国籍转为中国籍的船舶;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对SEEMP验证的(包括首次验证SEEMP第Ⅲ部分)。
2.定期验证:自愿更新SEEMP;至少每三年一次更新SEEMP的CII评级船舶〉
3.附加验证:主管机关对SEEMP实施情况审核发现问题的;年度营运碳强度评定为E或三年连续为D的CII评级船舶〉
适用定期验证的船舶应于SEEMP三年实施计划结束前三个月内向上海海事局申请验证;年度营运碳强度评定为E或三年连续为D的船舶应制定经可行性评估的整改行动计划并纳入SEEMP,于评级当年4月30日前向上海海事局申请验证〉
四、其他要求
船舶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做好SEEMP自查和编制工作,自2022年11月24日零时起,通过“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sh.msa.gov.cn/Seecc/)向上海海事局提交验证申请,验证材料见附件3.
为更好开展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工作,请各单位指定一名专人与我局联系协调相关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该指定人员信息反馈至邮箱seecc@shmsa.gov.cn,同时加入“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工作群”〉指定人员信息反馈表及入群二维码见附件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谢昕021-66072812;
张云峰021-66072811;
邵磊021-66072798;
陈亚楠021-66072813。
附件:1.《2022年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编制导则》
2.《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Ⅲ部分编制模版》
3.《船舶能效管理计划》验证材料清单
4.指定人员信息反馈表及入群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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