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法规〔2022〕158号 2022 年 10 月 31 日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了进一步提升海事政务服务效能,深入推进海事政务服务便利化,持续优化航运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定义
上海海事局及其各分支海事局实施极简海事政务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极简海事政务服务,是指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简易、高频海事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当场办结的便民服务举措。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实施极简海事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上海海事局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负责极简海事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调整《上海海事局极简海事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大厅、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
上海海事局各级政务中心按职责在本辖区内负责实施极简海事政务服务。
第五条 申请受理
行政相对人申请《清单》所列事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政务受理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并实施极简海事政务服务。
第六条 审核审批
实施极简海事政务服务应当依据《海事执法业务流程》中规定的审批层级当场流转,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制证发证
服务事项需要出具证书或者文书的,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
第八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止。
附件
上海海事局极简海事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 材料 |
1 | 船舶名称核定 |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申请)。 |
2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趸船) |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申请); 4.船舶技术证书。 |
3 | 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仅适用于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申请);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4 | 船舶登记簿查询(仅适用于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 | 1.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申请); 4.船舶权力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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