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客船乘载船员以外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
海船舶〔2012〕685号 2012年9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各相关航运公司:
为规范非客船乘载船员以外人员(以下简称“非船员”,是指未经船员注册或经注册但未在船上任职的人员)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非客船乘载非船员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行的非客船乘载非船员应充分考虑船舶救生设施乘客定额,在船船员和非船员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施乘客定额。任何非客船乘载非船员人数不得超过12人。油船、气体运输船舶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禁止乘载非船员。特殊情形的船舶,如科考船、试航船、近海供应船和船员考试用船等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未成年人乘载非客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陪同并负责其在船期间的安全。
二、航运公司对于非客船乘载非船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航运公司要高度重视乘载非船员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非船员乘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船长和相关船员的责任。对于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要纳入体系运行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关注非船员乘载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督促公司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船长和相关船员应严格执行船公司制定的有关乘载非船员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在船非船员的管理。船长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在船非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熟悉船舶应变部署,开展救生、消防等演练。一旦发生险情,确保有效组织在船人员开展自救。
四、非客船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或定期签证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上非船员人员数量和名单。对于在船船员和非船员总人数超过救生设施乘客定额,或非船员人数超过12人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船舶签证。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巡查等手段,加强对非客船乘载非船员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重点时段(如学生暑假、寒假以及节假日期间)和重点船舶(如内河船舶、工程船舶、沿海小型船舶等)的监管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严格有效的管理措施,杜绝违规乘载非船员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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