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游艇登记证书“多证合一”改革试点的通告
通告第 7 号 2022年10月27日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海事“减证便民”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 号)关于游艇登记证书“一份材料、一次申请、发一本证”的工作要求,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在国务院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实施游艇登记证书“多证合一”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已在或拟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 6 个试点城市海事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的游艇。
(二)适用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
(三)适用事项
游艇初次申请“多证合一”登记证书、已取得上述“三证”的游艇申请换发游艇“多证合一”登记证书。
二、办理机构和咨询电话
北京市:北京市交通运输委(010-89150295)、天津海事局(022-58876902);
上海市:上海市交通委员会(021-63236675)、上海海事局(021-55129235);
重庆市:重庆市交通局(023-89183560)、重庆海事局(023-63775115);
杭州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0571-85113792)、杭州海事局(0571-86552898);
广州市:广州海事局(020-37051581);
深圳市:深圳海事局(0755-83797060)。
三、改革举措
(一)一窗办理
申请人向船籍港所在城市任一有权限的办理机构提交游艇“多证合一”申请材料,并在办结后向该机构申领相关证书,实现“一份材料、一次申请、发一本证”。
(二)多证合一
改革后游艇“多证合一”证书的形式为《游艇“多证合一”登记证书》(见附件 1),内含《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3 本证书,内含各证书的有效期按各证书现有相关规定确定。
(三)自愿办理
游艇登记证书“多证合一”办理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多证合一”服务,也可按照原规定分别申请相应证书。
四、相关要求
(一)船籍港为上述试点城市的,可以根据办理机构的权限和自身需要,选择有权限的办理机构提交申请。
(二)按照《游艇“多证合一”登记证书核发政务服务指南(试行)》(见附件 2)的要求,提交相应业务的申请材料。
(三)本通告印发前已取得《船舶国籍证书》等 3 本证书的游艇,后续在任一证书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申请变更登记或未到期主动申请换发“多证合一”证书时,均可以按“多证合一”形式办理。
特此通告。
相关附件:
[最后编辑于 2023-02-14 2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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