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年1月16日 海通航〔2017〕11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2017年2月11日《公约》将对我国适用。为方便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交通运输部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部海事局)总体负责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管理工作。现将签发《证书》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签发《证书》由各直属海事局依照《证书》签发工作程序(附件1)具体实施。
二、《证书》依申请免费签发。
三、申请《证书》的中国籍船舶,需提供合法、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证明。
四、《证书》一式两份,正本随船备查,副本留存签发单位。
五、海事主管机关将签发《证书》的信息公布网上备查。
六、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证书》模板(上海海事局制作)后,立即分发到与办理船舶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同层级的海事管理机构。
附件:1.《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工作程序
2.《证书》样本
5.0-部海事局规范性文件--海通航〔2017〕11号--2017年1月16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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