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60号 2016年12月30日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6年11月11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加入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束。
二、《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享有的海洋权益。对于涉及“公约区域”以及其他任何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排除适用包括仲裁、司法解决、诉诸区域机构或者安排在内的任何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将与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谈判协商予以解决。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约于2017年2月11日对我生效,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将公约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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