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国际发〔1999〕465号 1999年9月6日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1999年1月5日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92年责任议定书》)加入书,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国。根据议定书第13条第4款的规定,该议定书将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比较,《92年责任议定书》大幅度地提高了船东的赔偿责任限额,简化了修改责任限额的程序并扩大了有关船舶、地理和预防措施的适用范围。随文附上《92年责任议定书》文本,请各单位届时遵照执行。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