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东海航海保障中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GB 40163—2021),该标准已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
一、制定背景
国际海事组织出台的《集装箱安全公约》《货物运输组件(CTU)装载指南》规范了海运集装箱运输和操作。2018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并实施《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7),该规则吸纳了国际海事组织MSC310(88)决议通过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修正案和MSC355(92)决议通过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修正案的最新要求以及IMDG关于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的相关技术要求。为更好地满足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行业装箱作业和安全管理的需要,保持与国际技术要求接轨,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制定,本标准制定时充分参考了国际海事组织《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及《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操作规则》等国际公约和指南的技术要求。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的基本要求、装箱前准备工作、装箱和封箱操作要求、装箱后要求以及记录与单证要求。
本标准的实施将促进企业有效落实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提高危险货物装箱作业的规范性和整体安全水平,保障航运安全。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
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中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装箱、充罐、包装、包件、积载、隔离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规定。
(二)基本要求
对集装箱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要有安全的工作环境,使用安全的搬运设备和合适的个人防护设施,确认货物运输组件和所有货物系固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不要在装载、系固或卸载时吸烟或饮食等内容。
(三)装箱前准备工作
对于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前应当准备的工作进行了具体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及其他国际或国内规定要求发货人提供每一危险物质、材料或物品的运输信息,这些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联合国编号、正确运输名称(包括技术名称,如适用)、危险类别或小类(及第1类货物的配装类字母)、副危险性、划定包装类、划定危险货物总重量(按体积或重量计,爆炸品按爆炸性组分净重计)以及包件的数量和形式。装载前,应做好计划,确保货物运输组件内危险货物的装载、标记、标志和系固方法符合适用的国际和国内规定。
(四)危险货物装箱操作
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人员的操作要求及注意事项、装箱作业过程中的操作规范、衬垫要求和作业要点、危险货物在集装箱内部的系固材料和作业原则、不同类别危险货物和运输组件的特殊装箱要求和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操作标准,从而可以有效保障危险货物装箱作业的规范性,确保装箱质量,提高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系数。同时,针对集装箱不断增强的功能性,考虑到温控集装箱在作业时需要装箱作业处所提供供电设施,该标准在作业环境章节中增加了“如果有必要为集装箱供电以操作制冷或加热设备时,应保证连接插头可用”的内容,以保障温控设备正常运行。
(五)封箱操作和装箱后要求
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完成后应当采取的行动进行了规定,包括现场清理、箱门的锁闭和加封等作业内容,这些操作是确保箱内货物完整、防止货物丢失的必要措施。同时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后箱体上危险货物标牌、标记、标识的张贴以及温控系统的运行状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记录与单证
通过附录A的表格格式和记录项目对装箱作业的记录要求作出了规定,使装箱作业记录和记录的项目内容更为规范,有利于装箱作业单位跟踪管理,也便于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IMO IMDG等国内法规和国际规则的要求,对《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填写和签发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格式规定。
四、实施注意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质量有效管理和规范,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严格落实装箱作业相关要求,以保障装箱作业的规范性和安全性;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装箱作业,对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原行业标准JT 672-2006《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已于2022年7月1日废止。
本期来源:交通运输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责任编辑:航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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