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海事发布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于2022年8月12日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涉及海事行政处罚事项11个。
取消!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罚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行为的罚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行为的罚款
设定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罚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事项取消后,海事管理机构将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对相关事项进行查验和监管。请各位船员时刻关注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证件的状态,保持有效。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应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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