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党组决策部署,保证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工作顺利实施,推进渔船检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能定位,理顺管理关系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履行全国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职能,负责拟订渔船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各省级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渔船检验监督管理职能。远洋渔船的检验、进口渔船的初次检验、渔船船用产品的检验由中国船级社实施;其他渔船的检验仍由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实施。
各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和中国船级社应根据渔船检验业务和监督管理实施主体改革要求,及时调整相关工作程序,理顺与行业主管部门、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依照有关规定,渔船检验需请示报告事项应及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保持工作稳定,切实履行职责
为保障渔船检验工作的稳定开展,在有关渔船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法规等修订前继续适用现行规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积极推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法规的立改废工作,逐步建立与新的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体系。
各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和中国船级社要切实履行检验职责,严格按照经核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和各项工作要求有序开展检验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现行适用的有关渔船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法规如遇执行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联系。
三、做好业务衔接,确保平稳有序
自2018年4月20日起,远洋渔船和渔船船用产品的检验、进口渔船的初次检验由中国船级社实施。4月20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的远洋渔船和船用产品的检验发证、进口渔船的初次检验等工作由中国船级社与各有关渔船检验机构商议制定具体的承接实施方案。各有关渔船检验机构应对需移交的检验业务及相关档案进行梳理,积极配合中国船级社做好业务衔接工作。
4月20日前已经办理完成出国手续的境外检验任务,仍按照原计划和规定执行,中国船级社视情参加。回国后应及时与中国船级社相关分支机构联系,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自2018年4月20日起,渔船等效免除批准、进口旧渔船技术评定、渔船检验机构业务核定和验船人员资格管理,以及具有新颖性的渔船或船用产品适用检验规则的认可等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具体办理。各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上报前的审核和论证等工作。由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立项但尚未完成的研究项目,由承担方继续按合同执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跟踪管理。
四、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质量
中国船级社要根据渔船检验需求和方便渔民的原则,优化调整补充资源配置,发挥自身境外检验服务网点优势,充分利用远洋渔船境外检验点现有资源,进一步完善布局,为远洋渔船检验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要根据渔船检验的特点,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优化工作程序,逐步形成适应渔船现状和未来发展的检验服务体系。
各地方渔船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要积极适应改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机构和人员资质符合相关规定。要做好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的宣传工作,及时将有关政策和办事程序调整情况告知渔民和相关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检验行为,加强检验质量管理,保障检验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工作要求
当前各地方政府正在按照中央要求开展政府机构改革。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到位前,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按照现有职责和本通知要求执行,待地方机构改革相关事项明确后,再进行相应的调整。现阶段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意识。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转,体现了健全完善船舶检验及监督管理体制的要求,体现了优化协同高效的改革方向。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准确把握、全面理解、自觉参与支持和配合此次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水平和效率效能。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和中国船级社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统一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按照改革后的职能定位和管理关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努力做到各项安排周密稳妥、工作推进深入细致、风险防控及时有效,确保各项工作不断不乱。
(三)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各有关检验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交接。在工作中,各检验单位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注重与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渔船检验工作有序开展,不断促进渔船检验质量的全面提升。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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