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一号)的通知
海便函〔2011〕570号 2011年8月23日
各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一号)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一号)
近日,我局在审查有关海事局上报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评估验收材料时,发现部分单位对海《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海船检〔2011〕490号)第九部分的理解有误。为避免因理解不同造成全国做法不一致,现将对第九部分的执行解释如下:
一、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工作站的设置,如确有必要设置,该工作站应为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内设站点,不能独立对外开展船舶吨位复核发证工作,其对外开展相关工作应接受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指派且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承担工作责任。
二、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为转职人员并能随时接受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调派。
三、船舶吨位复核提请应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受理,工作站不能直接受理。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收到复核提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实际复核、纸质资料的接受、传递、文件归档等工作安排给工作站具体执行。
四、工作站完成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安排的工作后,应及时将工作结果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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