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技术要求》和《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关键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
海船检〔2012〕307号 2012年5月4日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LNG燃料动力在内河船舶上的应用,配合LNG燃料动力船舶应用安全性研究项目的开展,明确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及其相关设备的适用标准,我局组织制定了《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技术要求》、《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关键设备技术要求》.现予以印发,供各单位在制定、审查LNG燃料动力船舶试点方案以及设计、建造(改建)、检验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时使用。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LNG燃料动力试点船舶技术要求
第1章 通 则
1.1 一般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船长及以上以液化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燃油为燃料的国内航行钢质船舶。
1.1.1.2 气体燃料动力船舶除满足本技术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以下简称《法规》)及CCS《气体燃料动力船检验指南》(2011)(以下简称《指南》)的相关要求。
1.1.1.3 本技术要求不适用于客船、油船和化学品船。
1.1.2 一般要求
1.1.2.1 船舶动力装置可使用LNG燃料或LNG/燃油混合双燃料。
1.1.2.2 气体燃料(含双燃料)发动机应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1.1.2.3 现有船舶柴油机改装为气体燃料发动机或双燃料发动机时,应按《指南》的相关要求提交图纸资料审批,并按《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其中央电控单元(ECU)应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1.1.3 定义
1.1.3.1 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本规定适用的定义如下:
(1) 天然气:系指从油气田产生的可燃气体,常温常压下呈气态,主要成份为甲烷和少量的乙烷、丙烷、丁烷等。
(2) 液化天然气(LNG):系指天然气经冷却或冷却压缩而液化的天然气,并以液态形式储存在特定容器中。
(3) 危险性:系指燃烧、爆炸、低温和压力对船舶或人员可能带来的损伤。
(4) 气罐:系指船上用于储存LNG燃料的压力(低温)容器。
(5) 气罐处所:系指船上用于存放气罐的固定处所。
(6) 围蔽处所:系指在没有机械通风的情况下,通风受到限制且任何爆炸性环境不能被自然驱散的处所。
(7) 半围蔽处所:系指受甲板和/或舱壁限制以致其自然通风条件与开敞甲板上的处所有显著差异的处所。
(8) 开敞处所:系指通过自然通风,可燃气体能迅速扩散的处所。
(9)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走廊、厕所、浴室及类似处所。
(10) LEL:系指可能引起爆炸的最低可燃气体浓度极限点。
(11) 气体危险区域:系指爆炸性气体环境存在或可能出现的数量足以需要对机械和电气设备在结构、安装和适用上采用特别防护的区域。危险区域分为0类区、1类区和2类区:
0类区:系指持续存在或长时间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1类区: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2类区: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即使出现,也可能仅偶然发生并且存在时间短。
(12) 气体安全区域:系指气体危险区域以外的区域。
(13) 高压管:系指最高工作压力高于1MPa的管系。
(14) 互锁气体阀:系指安装在每台发动机气体燃料供应管路上的1套自动阀(3只),其中2只串接在通向发动机的气体燃料管路上,第3只安装在处于2只串接阀之间的气体燃料透气管上,该透气管应通向露天的安全位置。
(15) 双燃料发动机:系指既可以以气体为燃料,又可以燃烧燃油或者同时燃烧燃油和气体燃料的内燃机。
(16) 单一气体燃料发动机:系指只能依靠气体燃料运转且不能转换到燃油运转的发动机。
(17) 主气体燃料阀:系指位于每个发动机气体供应线上的自动阀,它位于机舱外面,尽可能靠近气体加热器(如设有)。
(18) 释放源:系指可燃气体、蒸汽或液体可能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部位或地点。如气体燃料系统内的任何阀门、可拆卸式管接头、管垫圈、压缩机或泵密封装置等。
(19) 本质安全机器处所:系指机器处所的布置应使得机器处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处于安全状态。
(20) ESD防护式机器处所:系指机器处所的布置使得该处所在正常情况下被认为处于气体安全状态,但在某种异常情况可能变为气体危险区域。当出现燃料气体泄漏等异常情况时,非安全设备(点燃源)和机械应自动关闭,只允许防爆型设备或机械运行。
(21) 增强安全机器处所:系指机器处所通过增强通风能力、加强可燃气体探测与报警,在其气体燃料管路上采用全熔透对焊接头等方式 ,有效防止燃料气体泄漏带来的危险。
(22) 气罐主阀:系指位于贮气罐出口上的应急切断阀门,其位置尽可能靠近LNG储罐出口。
第2章 船舶布置
2.1 一般规定
2.1.1 一般要求
2.1.1.1 LNG储罐应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2.1.1.2 船上气罐压力释放阀的排气口应向上,通常应布置在露天甲板上不小于处,且与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的最近进气口或开口以及可能引起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的水平距离均应不小于。
2.1.1.3 带有低于最高液位的连接件的气罐,应在气罐连接件下端安装承滴盘,承滴盘的材料应为不锈钢或等效材料,其所在位置应进行有效的隔离或绝缘,以保证万一液化气体泄露,船体或甲板结构不会遭受过冷损害。
2.1.1.4 安放气罐的鞍座及船体应具备足够强度以有效支撑气罐。
2.1.1.5 当LNG储罐与船体之间采用绝缘方式固定时,储罐应与船体之间进行有效的电气连接。
2.1.1.6 气体燃料系统的储存、供给和使用,其布置应使其产生的危险区域尽可能小。
2.1.1.7 机舱的几何形状应尽可能简单,避免形成气井。
2.1.1.8 当要求设置多机舱并且这些机舱采用单舱壁分隔时,该舱壁应为水密舱壁。
2.1.1.9 气罐处所应尽量远离机器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如果与其相邻,其边界应是气密型的。
2.1.2 材料
2.1.2.1 气罐、气体燃料管路、压力(或低温)容器和其他同气体接触的部件的材料应满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6章的要求。
2.1.2.2 熔点低于的材料不应用于气体燃料的管路,但与气罐连接的短管除外,此时低熔点材料应包裹在A-60级绝热材料中。
2.2 机器处所
2.2.1 本质安全机器处所
2.2.1.1 机器处所的布置应满足《指南》、2.6.1的相关要求。
2.2.2 ESD防护式机器处所
2.2.2.1 机器处所的布置应满足《指南》及2.6.2的相关要求。
2.2.3 增强安全机器处所
2.2.3.1 机器处所的布置应满足《指南》的相关要求。
2.3 气罐处所
2.3.1 开敞处所
2.3.1.1 气罐处所的布置应满足《指南》.2及2.7.3.3的相关要求。
2.3.1.2 若LNG气罐布置在船舶尾部露天甲板上,气罐的有效容积应不大于20m3,其罐体与船舶尾端甲板线所连成的切线(如图2.3.1.2所示),与水平线所形成的夹角应不大于50°;否则,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防止船舶追尾对气罐造成损坏。
图2.3.1.2
2.3.2 围蔽处所
2.3.2.1 气罐处所的布置应满足《指南》的相关要求。
2.4 出入口和通道
2.4.1 一般要求
2.4.1.1 出入口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指南》2.3的相关要求。
2.5 气体燃料充装处所
2.5.1 一般要求
2.5.1.1 气体燃料充装处所应满足《指南》的相关要求。
第3章 气体燃料管系
3.1 一般规定
3.1.1 一般要求
3.1.1.1 应考虑热变形以及气罐和船体构件的移动而导致管系产生过大应力的影响。
3.1.1.2 应防止膨胀接头的过度膨胀和压缩,对其邻接管子应适当加以支撑和固定。对于波纹管膨胀接头,应防止其被机械损伤。
3.1.1.3 当管路与船体结构之间采用绝缘隔离时,则对管路需采取电气接地措施。对所有具有密封垫片的管接头和软管接头也均需作电气连接。一切具有填料的管接头和软管接头应有电气接地措施。
3.1.1.4 供气管路上应尽量少使用软管、法兰,严禁使用滑动式膨胀接头。供气管路上采用的阀件、软管和其他附件等应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3.1.1.5 管系的安装应有足够的挠性。
3.1.1.6 管系应采用统一的颜色标识。
3.1.1.7 气体燃料中含有一些会在系统中凝结的较重的成分,则应安装气液分离罐或收集液体的类似设施。
3.1.1.8 可能被隔离的含有液态气体的所有的管路和附件,应安装安全释放阀。
3.2 气体燃料管系
3.2.1 管系的布置
3.2.1.1 管系的设计和布置应满足《指南》~2.4.9的相关技术要求。
3.2.2 管系的连接
3.2.2.1 管系的连接应满足《指南》~2.4.19的相关要求。
3.2.3 管系的试验
3.2.3.1 管系的试验应满足《指南》的相关要求。
第4章 机械通风
4.1 一般规定
4.1.1 一般要求
4.1.1.1 任何用于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应与用于非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分开。船舶营运的所有环境条件下都应能进行通风。除非电动风机经核准可用于与所服务处所同样的危险区域,否则其不应位于该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内。
4.1.1.2 气体危险区域内人员不经常进入的空舱及类似处所,可采用认可型移动式通风装置。
4.1.1.3 危险处所使用的风机风扇和通风导管(仅指风扇处)应为按如下规定的非火花结构:
(1)非金属结构的叶轮或机壳,对消除静电应予以适当注意;
(2)有色金属材料的叶轮和机壳;
(3)奥氏体不锈钢叶轮和机壳;以及
(4)铁质叶轮和机壳,其设计的叶梢间隙不小于。
对于铝合金或镁合金的固定或旋转部件与铁质的固定或旋转部件的任何组合,不论其叶梢间隙多大,均认为有产生火花的危险,故不能用于气体危险处所。
4.1.1.4 装在船上满足本规定要求的每一种风机,应配有足够的备件。
4.1.1.5 通风导管的外部开口处,应设置单个网孔面积不大于×的保护网。
4.1.1.6 当通风系统失效时,在有人值班的位置必须有相应的报警和显示。
4.1.1.7 危险围蔽处所的空气进口所在的区域,在没有设置该空气进口时,应为非危险区域。对于采用机械抽风系统,抽风机的每根进风管的风口应根据气体燃料可能聚集的区域进行布置。
4.1.1.8 非危险围蔽处所的进气口应设置在非危险区域,其距离任一危险区域的边界至少。进气管贯穿多个危险处所时,其应具有高于所贯穿处所的压力,除非进气管的气密性可确保气体不会渗入其内。非危险处所的排气口应布置在危险区域外。
4.1.1.9 危险围蔽处所的空气出口应位于露天区域,若未设置该空气出口,则该露天区域的危险性应等同于或小于通风处内的危险性。
4.1.1.10 具有通向危险区域开口的非危险封闭处所,应设置符合《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空气闸。
4.1.1.11 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通风系统。
4.1.1.12 通风系统应确保所有空间内具有良好的空气环流,且应确保舱室内不会形成气井。
4.2 机器处所
4.2.1 ESD防护式机器处所
4.2.1.1 ESD防护式机器处所应具有每小时换气至少30次的通风能力。若机器处所内探测到可燃气体时,换气量将自动增加至每小时30次,可允许在正常操作下机器处所的通风能力为每小时至少换气15次。
4.2.1.2 无论风机电动机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线路供电还是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公用线路供电,当其中的一组风机失效时,其能力降低不应超过50%。
4.2.2 增强安全机器处所
4.2.2.1 机器处所应有每小时换气至少30次的通风能力。通风机及其布置应满足关于危险处所内通风风机的布置要求。
4.2.2.2 风机的数量和功率应满足:无论风机电动机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线路供电还是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公用线路供电,当其中的一组风机失效时,其他组风机仍能满足机器处所规定换风量的要求。
4.2.2.3 机舱机械通风应与主机实现双燃料模式运行联锁,即当通风机开启至少10分钟以后,发动机才能采用双燃料模式运行,当风机因故关停时,发动机应能自动转换为燃油供应。
4.3 气罐处所
4.3.1 围蔽的气罐处所
4.3.1.1 应安装有效的抽吸式机械通风系统,其每小时换气至少30次。
4.3.1.2 应在围蔽的气罐处所的风道内安装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自动防火风闸。
第5章 消 防
5.1 一般规定
5.1.1 一般要求
5.1.1.1 船舶消防除满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的要求。
5.2 防火
5.2.1 防火结构
5.2.1.1 耐火结构的设置应满足《指南》的相关要求。
5.2.1.2 面向位于开敞甲板的LNG储罐及其附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货物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舱壁应采用“A级分隔。
5.3 灭火
5.3.1 水灭火系统
5.3.1.1 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满足《指南》的相关要求。
5.3.2 水雾系统
5.3.2.1 水雾系统的设置应满足《指南》的相关要求。
5.3.3 干粉灭火系统及灭火器
5.3.3.1 干粉灭火系统及灭火设备的设置应满足《指南》的相关要求。
5.4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5.4.1 探火
5.4.1.1 探火装置的设置应满足《指南》的相关要求。
5.4.2 报警和安全措施
5.4.2.1 应按《指南》的相关要求设置报警系统,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6章 电气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一般要求
6.1.1.1 对于本章未涉及者,应满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6.1.1.2 本章未作定义的开敞甲板和其他处所的气体危险区域应按IEC60092-502或CCS《液货船危险区域划分和电气设备配备指南》确定。
6.1.1.3 安装在ESD防护式机器处所内的电气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对于1类危险区域而言,除探火和碳氢化合物探测器以及失火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外,还有照明装置和风机也应为合格防爆型。
② 如果在气体燃料发动机机器处所内探测器探测到可燃气体浓度超过40%LEL,则该处所内所有不适用于1类区的电气设备(包括气体燃料发动机)都应自动切断。
6.1.1.4 安装在增强安全型机器处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探测器、报警器和照明装置应为合格防爆型。
6.1.1.5 燃料充装时,燃料供应方的燃料供应管与被充装方的燃料充装管之间应有等电位连接。
6.1.1.6 电缆穿越气体危险区域的甲板或舱壁时,应保持甲板或舱壁原有的气密性。
6.2 危险区域划分
6.2.1 一般要求
6.2.1.1 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满足《指南》4.2的相关要求。
6.2.2 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
6.2.2.1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的选用,应满足IEC60092-502或CCS《液货船危险区域划分和电气设备配备指南》的要求。
6.2.2.2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至少应为ⅡA,T2.
第7章 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一般要求
7.1.1.1 在燃料注入管的截止阀和通岸接头之间、气泵或压缩机排放管路和燃料管路上均应安装压力表。
7.2 监控
7.2.1 气罐监控
7.2.1.1 气罐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满足《指南》的相关要求。
7.2.1.2 储气罐应按照《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3.2和13.3的相关要求设置液位监测和溢流保护。
7.2.1.3 应对气体燃料供应系统中汽化器出口处气体燃料的温度进行监控。且温度异常应有相应的报警和切断该燃料的供应。
7.2.2 气体燃料发动机监控
7.2.2.1 气体燃料发动机的监控应满足《指南》的相关要求。
7.3 气体探测
7.3.1 一般要求
7.3.1.1 气体探测设备的设置应满足《指南》5.3的相关要求。
7.4 气体燃料供应系统的安全功能
7.4.1 一般要求
7.4.1.1 气体燃料供应系统应具备《指南》5.4要求的安全功能。
7.4.1.2 每一LNG储罐的气体燃料出口管路(尽可能靠近LNG储罐)应装有一只手动截止阀和一只应急切断阀。
7.4.1.3 在为单台发动机或多台发动机供气的燃料管上应设置一个手动操作的截止阀和一个独立的主气体燃料阀,两阀串联连接,或设1个手动和自动组合操作阀。阀所在的管路部分应在气体燃料发动机机器处所外。如对单台发动机供气,该阀可以作为互锁气体阀中的一个阀件用以切断气体燃料供应。当发生表.2(2)规定的有关故障时主气体燃料阀应能自动切断供气管路。应能在驾驶室、控制站等位置对主气体燃料阀进行操作。”
附件:
LNG动力船主要产品持证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验依据 |
1 | 气体燃料发动机 | “指南”第6章 |
2 | 储气罐 | 审图原则 |
3 | 发动机电控单元(ECU) | 对新机可与发动机整体进行产品认可,不必单独持证 “内规”2012修改通报 |
4 | 热交换器 | 船用换热器、锅炉等相关要求,或GB/T 18816,并应考虑材料的适用性 |
5 | 缓冲罐 | 压力容器相关要求、GB150、JB4732等相关标准 |
6 | 气体燃料管及相关法兰 | 液化气体船运输船规范 |
7 | 连接软管 | 液化气体船运输船规范 |
8 | 阀件(与气体燃料物质接触的)、可拆接头 | 液化气体船运输船规范 |
9 | 安全阀 | 液化气体船运输船规范 |
10 | 可燃气体探测器(包括便携式) | CB3836、IEC60079或GB15322 |
11 | 火灾探测器 | ISO7240、GB4715//4716 |
12 | 防爆风机 | GB26410 |
13 | 气体燃料压缩机 | 液化气体船运输船规范 |
14 | 燃料输送泵 | 液化气体船运输船规范 |
15 | 火焰消除器 | JB/T 50078 |
16 | 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传感器、流量表 | 常规船用产品 |
以上产品须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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