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年修订)》的通知
海船检[2008]461号 2008年10月15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上海、大连、天津、广州、武汉船检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年修订)》已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抄 送:局领导,各直属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
(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年修订)》(交海发〔2008〕50号,以下简称《认可规则》),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的主管机关。
A类机构的资质认可与管理由主管机关统一实施(包括不定期检查);B、C、D类机构的资质初管理工作由主管机关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实施。B、C、D类机构资质初次认可和资质复核由派出机构交叉实施,经审核合格后,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与管理是指机构资质认可的实施和资质保持的管理。
第四条 定义:
(一)申请方,系指申请资质认可的省级船舶检验机构。
(二)初次认可,系指主管机关对申请方的第一次资质认可。
(三)资质复核,系指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主管机关对申请方进行是否满足资质要求的重新审核和认可。
(四)不定期检查,系指经初次认可或自制复核后,主管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对申请方资质保持情况所进行的年度检查。
(五)一般不合格,系指申请方的船舶检验及其管理工作违反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易于纠正的问题。
(六)严重不合格,系指申请方的船舶检验及其管理工作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直接影响了船舶检验及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或导致重大检验质量事故;或存在船舶检验与船舶发生的重大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问题。
第二章 资质认可的实施
第五条 资质认可的实施包括:
(一)申请受理与资料审核。
(二)现场审核。
(三)验证。
(四)审批与资质认可证书签发。
第六条 资质认可申请受理与资料审核。
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认可规则》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涵盖下述项目的申请资料:
(一)船检机构资质认可申请书。
(二)涵盖本机构业务所需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资料清单,包括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及其他技术标准。
(三)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包括人员制度、文件制度、业务制度等。
(四)已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机制的证明文件,申请A、B类的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五)办公用房情况、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登记表,包括计算软件、船舶计算机信息管理和检验发证系统等。
(六)申请A、B类资质的,配备必要的通信、交通工具清单。
(七)机构设置情况说明:包括内部机构设置、分支机构设置情况,申请A类资质的,标注在国际上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检验网点。
(八)与申请资质相符的验船师名册:包括注册验船师登记表和注册验船师培训的档案记录。
(九)船舶检验业务情况统计表。
(十)船舶检验机构、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业务分工说明。
(十一)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分支机构资质审核的结论。
主管机关或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派出机构受理资质认可申请后,应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七条 确定审核组
资质认可或资质复核审核组由主管机关按交叉审核的原则指派派出机构实施现场审核。
第八条 现场审核的准备
(一)派出机构确定审核组、审核组长。
(二)审核组长制订现场审核计划,包括拟审核的分支机构名单。
(三)审核组长协调申请方确定现场审核。
第九条 现场审核
(一)召开首次会议
由审核组长宣布审核目的、依据、范围、现场审核计划,介绍审核方法,确定审核陪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宣布审核纪律等。
(二)实施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分支机构的数量不低于分支机构总数的20%。对分支机构的资质审核,应依据船舶检验机构授权其承担的船舶法定检验业务范围审核其相应的资质条件。
审核组现场审核中,除对申请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审核外,还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垂直审核图纸审查、船舶建造检验、船舶营运检验、船用产品检验等项目;
2.法规规范的执行情况;
3.船检机构的实际资质能力;
4.其他应审查的情况。
(三)审核组内部会议。
审核组应召开内部会议,汇总、分析现场审核情况,确定应开具的不合格项和现场审核报告。
(四)与申请方领导层交换审核意见。
主要是向申请方领导层通报现场审核的情况,说明现场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和其它问题。
(五)召开末次会议。
由审核组长宣读审核报告并说明不合格项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六)注意事项
上述第(四)、(五)两款,视申请方机构规模的大小,可分开或合并进行。
首、末次会议应填写签到表(见格式MSA—JRK01),并填写《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记录》(见格式MSA—JRK02)。
第十条 现场审核发发现不合格项的处理原则
(一)对于现场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审核组应写入《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见格式MSA—JRK03),由审核组长签署,申请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对《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中的严重不合格项需整改合格,并经审核组验证。
(三)对船舶检验机构的审核,所审核的分支机构(数量占20%)有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四)现场审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应列为下一年度审核目标,其不合格项纠正后,需由区域派出机构验证,验证结果经原审核组确认。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报告
(一)现场审核结束后,审核组应综合分析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情况,完成现场审核报告报主管机关。现场审核报告应包括现场审核安排、审核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开具的不合格项(含一般和严重不合格)和对实际检验资质能力的评定(此项只供主管机关审定参考使用)。
(二)审核A类子这的机构,审核组应填写《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报告》一式两份,经主管机关审批后,主管机关和申请方各存一份;审核B、C、D类资质的机构,审核组应填写《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报告》一式三份,经主管机关审批后,主管机关、区域派出机构和申请方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申请方纠正不合格项
申请方对于审核组开具的不合格项,应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制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申请方在实施了纠正措施并确认有效后,应在《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的相关栏目进行签署,连同纠正措施报送区域派出机构并抄送主管机关。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对申请方纠正情况的验证
申请方的纠正情况应进行验证。验证工作原则上在年度不定期检查中进行。期限整改的项目开具不合格的审核组与区域派出机构共同验证。确认纠正措施有效实施后,应在《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的相关栏目内签署。
第十四条 资质认可的审批
主管机关对审核组提交的现场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形成对机构资质认可的审核意见报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签发资质认可证书和公布名单
(一)签发资质认可证书
主管机关在确认资质认可审核合格后,应按照《认可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签发《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机构资质认可证书》),并将资质认可审核合格名单和核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在《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中填写。
(二)网站公布资质认可名单
主管机关将资质认可和资质复核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及其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名单和核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在《中国海事局检管理系统》网站和各相关区域派出机构所在的直属海事局网站上进行公布(以下简称“相关网站”)。
(三)对于资质认可审核不合格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主管机关应将其名单和核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区域派出机构应及时在已签发的《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上加以注明。
第三章 资质保持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不定期检查
(一)不定期检查工作由主管机关或派出机构现场实施。
(二)对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的不定期检查工作,原则上每一自然年进行一次(初次认可和资质复核的当年除外),并参照初次认可中“现场审核”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核结束后,应对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做出评估,对“不合格项”提出相关整改和验证检查的要求。
第十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印章管理
船舶检验机构的印章和分支机构使用船舶检验机构印章的序号(或城市名)以及业务用章应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问题的处理
在《机构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主管机关和派出机构受理的各类船检问题举报,凡涉及到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的问题,应依据《认可规则》、本指南和《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及时进行处理。
审核组在现场审核中发现属于《认可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问题,应建议主管机关依据《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当执行“降低资质”处理时,收回《机构资质认可证书》,重新签发《机构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不超过原证书期限;当执行“取消资质”处理时,收回《机构资质认可证书》,重新签发《机构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不超过原证书期限,当执行“取消资质”处理时,收回《机构资质认可证书》。若取消某一分支机构的检验资质,主管机关在《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中取消该分支机构的名单和核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并签注。
第十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资质建设实施有效管理
(一)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建设。
1.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认可规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针对性地加强资质建设,保持机构资质与《认可规则》中相应的资质条件相符合。
2.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指南第六条的有关要求健全相关的制度及“登记表”和“统计表”等资质保持资料。
(二)船舶检验机构应维护本机构资质实施有效管理。
1.船舶检验机构应维护本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资质在《机构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2.在《机构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检验机构应积极协调,确保主管机关的资质认可审核或不定期检查工作,覆盖所属全部船舶检验分支机构。
(三)资质管理工作报告
船舶检验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报告”专题报送主管机关并抄送区域派出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初次认可、资质复核、不定期检查与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应尽可能结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海船检〔2003〕180号)同时废止。
审核编号: 格式MSA—JRK01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首次会议□ 末次会议□
申 请 方 | 日 期 | |||
认可类型 | 初次认可□ 不定期检查□ 资质复核□ | |||
被认可方参加会议人员 | 姓 名 | 工 作 部 门 | 职 务 | |
审核组成员 | ||||
审核编号: 格式MSA—JRK02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首末次会议记录
首次会议□ 末次会议□
申请方 | 日 期 | ||
认可类型 | 初次认可□ 不定期检查□ 资质复核□ | ||
认可内容
记录人: 日期: |
审核编号: 格式MSA—JRK03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不合格报告
申请方 | 审核员 | |||||||||||
认可类型 | 初次认可□ 不定期检查□ 资质复核□ | |||||||||||
审核日期 | 陪同人员 | |||||||||||
不合格事实描述 | ||||||||||||
不合格性质: 严重不合格□ 一般不合格□ 观察项□ | ||||||||||||
整改期限 | 限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 | |||||||||||
审核组长 | 日 期 | 被认可方 | 日 期 | |||||||||
产生不合格原因分析:
被认可方责任部门负责人: 日期: | ||||||||||||
纠正措施及其实施:
被认可方责任部门负责人: 日期: | ||||||||||||
纠正措施实施有效性评价:
被认可方负责人: 日期: | ||||||||||||
纠正措施验证:
管理机关负责人: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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