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际航行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的规定
船规字[1998]446号 1998年8月21日
按照SOLAS公约第Ⅳ章《无线电通信》的要求,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将于 1999年2月1日起实施。届时,我国的GMDSS 岸上设施也将全部投人使用。同时,我国海岸电台将继续开通现行的遇险安全通信系统,500KHz和2182KHz至少要值守到2001年2月1日,VHF16频道至少要值守到2005年2月1日。考虑到上述情况和我国航运界的条件,为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设备,中国船检局对该局《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了修订。规定了我国非国际航行的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现将船检局对有关我国非国际航行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规定刊载如下,以供了解。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非国际航行的20m及以上的海船。
2 实施日期
(l)本规定适用的所有船舶应于1999年2月1日之前,按表3(l)的要求配备奈伏泰斯机、甚高频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和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2)在(l)规定的前提下,对在2001的2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
①1999年2月1日或本局可能确定的其它日期前,应符合本规定的配备要求,或符合本局颁发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中的有关要求。
②在2001年2月1日或本局可能确定的其它日期之后.应符合本规定的配备要求。
(3)在1999年2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本规定所有适用的要求。
3 配备要求
(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定适用的船舶应按表3(l)的要求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
(2)航行于遮蔽水域的地朝,不要求配备奈伏泰斯机,甚高频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和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3)表3(1)中的中频无线电装置中/高频无线电装置应具有DSC和电话功能.甚高频无线电装置应具有电话功能,并应在2005年2月1日或本局可能确定的其他日期之后具有DSC功能.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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