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气垫船检验暂行规定
船技监字[1995]200号 1995年10月1日
1.1.2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内河水域民用运输气垫船。
1.1.2.1 载客不大于450人,设乘客坐席,不设卧铺。
1.1.2.2 装载非危险物品,载重量不大于100t。
1.1.3 不符合1.1.2规定范围的气垫船,经验船部门同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如验船部门认为必要时,应提出附加要求,以保证其达到应有的安全程度。
1.1.4 本规定对搭载乘客在12人以上的气垫船,称为客船;载客在12人及以下的气垫船称小型交通艇。上述乘客是指除船员和其他从事船上业务人员以及一周岁以下的儿童以外的每一乘员。
1.1.5 本规定未予明确者,如验船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可参照本局对常规船的有关规定提出补充要求。
1.1.6 本规定所用术语,除各章另有定义者外,均按《气垫船术语》(GB/T1346/91)的规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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