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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暂行办法
(船平字[1987]279号 1987年7月10日)
1.2 海上设施包括:钢质或混凝土固定平台、浮式油气处理及贮存装置、海上输油气码头、单点系泊装置、海底管道系统等水上、水下固定和浮动式结构物和装置。
1.3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作业的海上设施,均应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简称国家船检局)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即法定检验)。
对石油专用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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