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水系统和潜水器安全规则
船平字[1987]437号 1987年10月1日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授权,为保障潜水作业中人命及财产的安全,使潜水员、人员和母船或海上平台的危险性减到最低程度,对潜水系统和潜水器实施技术监督检验(即法定检验),特制订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内海、江河、湖泊、水库、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管辖水域内,从事潜水作业的潜水系统和潜水器,本规则也适用于从事科学研究、训练及各类潜水活动的其他类型潜水装置,如水下居住舱、水下实验室和安装在陆地上的潜水模拟装置。
1.0.3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潜水系统和潜水器,应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本局进行监督检验,并取得本局的安全证书。对于由中国船级社进行人级或鉴证检验的潜水系统和潜水器本局将对法定检验作适当简化。
1.0.4 凡欲在1.0.2条所述水域内进行作业的外国籍潜水系统和潜水器,包括其母船,应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第八节的规定,申请本局进行监督检验,并取得本局的合格证书。
1.0.5 凡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新潜水系统和潜水器,必须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于现有潜水系统和潜水器,除本规则各章中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应在修理或改装、改建时,在本局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有关要求,但无论如何,现有潜水系统和潜水器至少应继续符合该装置原先适合的规则和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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