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的通知
海法规[2012]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业已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30日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新增2.1.1(6)如下:
“2.1.1(6)所有新船上所配的救生筏均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7)如下:
“2.1.1 (7)自2013年9月1日起,船舶配备救生筏换新时,救生筏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新增2.1.1(8)如下:对于仅航行于琼海海峡的客船,救生筏可使用两面可用救生筏替代。
删除2.1.2(6)
原条款号2.1.1(5)、(6)依次改为2.1.1(9)、(10)。
2.1.3条款修订如下:
“2.1.3 货船:
(1)除另有规定外,货船的救生设备应按本条的规定配备。
(2)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① 所有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应不低于按下表2.1.3(2)①的规定配备。
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船长L≥85m的其他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表2.1.3(2)①
全封闭救生艇 | 气胀救生筏 * | 救助艇 | 附加救生筏 (存放间距>100m) | 总容量(%) |
每舷100 | 100(可舷对舷转移) | 1艘 (不计入总容量) | 1或2只(见(5)) (不计入总容量) | 300 |
每舷100(不可转移) | 400 | |||
或 | ||||
自由降落救生艇 | 气胀救生筏 ** | 救助艇 | 附加救生筏 (存放间距>100m) | 总容量(%) |
100 | 每舷100 | 1艘 (不计入总容量) | 1或2只(见(5)) (不计入总容量) | 300 |
* 应视登乘位置距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按本章2.4.1要求配备降落设备。
** 每舷至少配1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并且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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