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
为深化落实海事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更好地以海事专业技术服务航运各界,共同保障航行安全、海洋清洁,辽宁海事局编写了“船舶内贸转外贸注意事项系列”,旨在通过实际的典型案例及对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规解读,提请各航运相关方关注内贸船转为外贸船的相关注意事项。
货船远端救生筏的配备
一、案例简介
案例1:某集装箱船,2009年5月XX日安放龙骨,总吨23780,船长158米。建造完工投入使用后一直从事国内近海航行,于201X年X月经修理和改建后改挂XXX方便旗从事国际航行。于201X年X月X日接受PSC检查时,PSCO发现该轮左舷和右舷分别布置了1艘全封闭吊架式救生艇,且经核实,该轮船艏最前端至最靠近的1艘救生艇筏的最近端水平距离超过100米,但是,船艏未另配救生筏(以下简称“远端救生筏”),S/E证书Form E相关栏目中也没有记载船艏配备救生筏的信息。PSCO对此开具滞留缺陷并通知了该轮船旗国主管机关和R.O.。
缺陷描述如下:LIFERAFT STOWED FORWARD NOT PROVIDED AS REQUIRED.缺陷行动代码30
结合该轮最近一次的检验时间和船舶现状,PSCO评估认定该滞留缺陷涉及R.O.检验责任。该轮在检查港纠正缺陷过程中,在船艏增配了救生筏及相关设备,验船师登轮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PSCO按程序进行复查,确认缺陷已纠正后,关闭了该缺陷并解除滞留。
二、缺陷分析
该轮为2009年5月XX日安放龙骨的集装箱船,从事国际航行前一直从事国内近海航行。左、右舷分别布置有1艘全封闭吊架式救生艇,其中右舷救生艇兼做救助艇,救生艇和救生筏的配备、存放布置、降落和登乘装置等均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篇第3章的相关要求。故该轮从事国内近海航行时,其救生艇筏的配备和布置符合国内法规要求。
该轮从国内近海航行转为国际航行时,未在船艏附近配备远端救生筏、救生衣、救生服和照明(包括应急照明)设施,以及(如适用)固定便携式灯具的托架等,不符合74SOLAS公约第III章第31.1.4条的要求,构成该轮救生设备和装置配备、布置的严重缺陷,相关R.O.对此滞留缺陷负有检验责任。
三、公约和法规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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