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2021年青岛海事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6月8日发布青岛海事法院发布2021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海上养殖设备建造合同、海事特别程序、海事行政、海难救助、船员劳务合同、海上保险、海上船屋租赁等方面,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和特点,与时俱进地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海事司法的知情需求,有效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为涉海经济主体处理类似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示范指引,彰显海事司法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作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的同时,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服务海洋产业新业态,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审理新型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加强对海洋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保护,助力我国海洋工程设备创新和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升级,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二是保护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生态环境,助力海洋环境保护。严厉打击海上非法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监管秩序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妥善审理海难救助案件,合理确定海难救助报酬数额,鼓励海上救助,助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三是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促进航运金融贸易产业发展。依法行使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权,妥善解决涉港口纠纷案件;依法妥善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督促银行全面积极履行审查义务,规范融资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审理保险人代位求偿货损纠纷案,准确审查保险人的诉权,着力服务保障航运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四是持续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明确火灾事故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体现了司法为民的人民立场;加强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裁定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认可和执行,为进一步加强两地司法协助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五是依法妥善审理船员劳务合同案件,保障船员的基本人权。准确适用《民法典》,为妥善解决疫情期间船员的生命健康安全难题、保障船员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提供了“中国方案”。六是依法发挥海事行政审判职能,着力推进平安海洋建设。严厉打击海上非法捕捞,规范渔业从业人员的捕捞行为,保障渔政部门正当履行渔业管理职责,积极行使海事行政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海事司法服务作用。
案例一:日照市某渔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深蓝一号”黄海冷水团养殖项目是我省国家深远海绿色养殖试验区和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重大项目,也是我国首次在开放海域开展规模化三文鱼养殖的创举。作为该项目核心的“深蓝一号”,是世界最大、我国首个全潜式深海养殖装备,由日照市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委托湖北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设计、建造,某海洋大学作为技术研究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了《研制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2018年5月31日,“深蓝一号”出坞前往黄海冷水团预定安装海域,拖航过程中发生两次倾斜事故;2018年6月29日,“深蓝一号”被扶正并完成海上安装。2018年7月,渔业公司投入首批三文鱼鱼苗后,又出现网箱网衣破损、部分鱼苗逃出网箱等情况,渔业公司委托第三方将“深蓝一号”拖至船厂进行维修、改造,后研究院接手第三方的维修、改造工程;2019年6月,“深蓝一号”维修改造完成;7月,研究院完成“深蓝一号”的安装和交接。就“深蓝一号”建造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后,渔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研制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亿元,研究院随即提起反诉,要求渔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修理费用4000余万元。【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研制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成立并有效,渔业公司与研究院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于“深蓝一号”被拖带至预定海域并安装交付完成时。“深蓝一号”因不适拖和拖带时间过长发生倾斜事故,双方均有过错,应按责任比例分担救助和临时修复产生的费用。“深蓝一号”既已交接,则渔业公司应依约支付欠付的费用,研究院应对“深蓝一号”的质量瑕疵依法承担修理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研究院向原告渔业公司偿付养殖损失38085209.10元、网箱修复等费用7615829元、网箱倾斜事故损失99096元及相应利息,并偿付鉴定费用350000元;反诉被告渔业公司向反诉原告研究院支付合同价款13884956.96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渔业公司与反诉原告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通过厘清权责、判后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助力重大项目推进的典型案例。“深蓝一号”网箱系新型海上养殖设备,其建造和使用均无先例可循,为保证案件质效,青岛海事法院将本诉与反诉依法合并审理,先后历经2次庭前证据交换、6次开庭,最终形成的判决书达4万余字;同时,考虑到双方继续合作的可能性,法院将调解工作贯穿至审理全过程直至二审判决作出后,并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2021年6月底,“深蓝一号”网箱首批国产深远海三文鱼规模化养殖收鱼成功。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厘清了“深蓝一号”拖航事故的发生原因,合理划分双方的责任。第二,考虑到“深蓝一号”网箱本身具有样机性质的因素,鼓励研制方继续改进网箱建造工艺,探求工艺升级改造点,为后续网箱的建造提供经验借鉴。第三,积极探索判后调解模式,为双方继续合作提供了可能。本案的圆满解决,使“深蓝一号”项目得以顺利推进,成功为优化深远海养殖营商环境助力。
案例二:威海市某客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基本案情】2021年4月19日,威海市某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所属的总吨位37883吨的钢质滚装客船“中华富强”轮装载677名乘客、162台车辆及相应行李、货物等,由威海开往大连。途中发生火灾,造成船上所载车辆、货物损失,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客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66名自然人及法人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认为客运公司无权限制赔偿责任:如客运公司明知车辆承载危险品而允许其上船,则对本次事故存在故意;如客运公司施救措施不当或消防设施不合规定,则对本次事故存在轻率作为和不作为;货物残值及清理残骸产生的费用,应属于非限制性债权;部分货物未全损,基金计算方式存在偏差。【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基金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审查。本案中,客运公司系“中华富强”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中华富强”轮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因船载车辆及货物受损而产生的债权属于《海商法》规定的限制性债权。该轮总吨位为37883吨,且从事沿海港口之间包括货物运输在内的客滚运输,依照《海商法》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的规定,“中华富强”轮针对特定事故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额为3039437.5特别提款权。66名异议人在异议申请中提出的关于是否有危险品运输、客运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或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清理残骸费用是否属于非限制性债权等异议内容,均属于客运公司是否有权限制赔偿责任的实体审查内容,不属于基金设立程序的审查范围。法院裁定,准许客运公司提出的设立基金申请,基金数额为3039437.5特别提款权及其利息。裁定送达后,异议人均未提出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社会广泛关注的海事事故引起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特别程序案件,66名异议人提出异议也是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历史之最。本案的典型性在于:一、本案事故造成船载车辆及货物受损,关联上千名乘客与车主、货主,绝大部分当事人不了解责任限制和基金设立制度,一时难以理解和接受,异议人达到66名。青岛海事法院心系民生、直面民生,积极普法释法,保障案件程序平稳进行,体现了司法为民的人民立场。二、在取得社会广泛理解的基础上,青岛海事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基金设立申请及异议人的异议予以审查,重点厘清了两个问题:(一)准确把握基金设立审查与能否限制责任审查内容的区别。1.基金设立审查。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审查事项仅有三项,即基金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且仅为程序性审查。异议人提出的其他异议内容不属于此处的审查范围。2.限制责任审查。依次审查海事请求是否符合《海商法》二百零七条可限制责任的情形、是否属于二百零八条不可限制责任的情形、责任人是否具有二百零九条丧失限制责任的情形,为实体审查,应在确权诉讼程序中进行。(二)准确把握债权性质这一审查事项在两种审查程序中的审查标准区别。1.基金设立审查,应从事故整体出发,对能排除《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的情形、初步判断为“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债权,即可准予基金设立。2.限制责任审查,应对个案的债权分别在确权诉讼中审查,审查结果仅影响个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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