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规范相当遮蔽航区
营运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检〔2014〕811号 2014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保证船舶营运安全,进一步规范国内海船遮蔽航区使用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相关规定。
二、对于新建船舶,需要参照“遮蔽航区”要求进行建造的,建造前应将营运特定航线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和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共同认定。建造完成后船舶检验机构在证书上标注具体营运航线。
三、对于现有船舶,如确需继续按照遮蔽航区要求继续从事特定航线营运的,由船舶营运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和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共同认定,并报备部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海事监管责任。船舶检验机构应在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中标明营运的具体航线。对于未按照遮蔽航区认定的船舶,按照实际航区改造、检验,满足法规的相关要求。
四、对于特定航线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管,一经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进行超航区营运的,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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