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通告
通告第16号 2022年5月10日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加强从我省内河水域(不包括长江干线)始发、到长江江苏段或海上进行效用试验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试航船舶所属船舶修造企业或航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试航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和试航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试航船舶动态监控跟踪,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提高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二、相关单位在船舶试航前应按要求编制符合实际的试航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适任的船员,明确相关人员应变部署职责,开展必要的检查、测试和演练,并负责对试航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培训。要建立与试航船舶畅通的联系渠道,明确试航项目责任人和现场联络人。
三、相关单位应在试航船舶始发前按规定办理试航备案手续。试航船舶拟在江苏海事局辖区进行效用试验的,应在抵达效用试验水域前24小时(行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试航始发前),向效用试验水域所在地江苏海事局分支机构书面报告相关情况。试航时间、试航计划、试航证书、航经水域、效用试验水域,以及试航船长或高级船员发生变化的,相关单位应重新申请备案;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备案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四、试航船舶始发前应通过甚高频(VHF)、电话等有效方式向始发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动态。试航船舶进出汊河口,航经桥区、VTS报告线、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应按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动态。试航船舶抵达效用试验水域后、开始试验前和试验结束后,应通过甚高频(VHF)、电话等有效方式向效用试验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动态。
五、试航船舶应按规定显示试航信号和值班值守,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并按试航方案落实必要的维护、警戒等安全措施。试航船舶在通过桥区、渡运水域、狭窄弯曲航段等重点水域时,应提前备锚瞭头。试航船舶进出汊河口或在长江江苏段横越时,应密切关注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船舶。试航船舶不得超越试航证书核定的水域航行,也不得在通航密集区夜间航行。
六、试航船舶应密切关注气象动态,做好各项防范工作。预计未来48小时内航经水域或效用试验水域有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的,试航船舶不得离开始发地;已在前往效用试验水域途中的,应选择安全水域锚泊,已抵达效用试验水域的,应立即驶离并前往安全水域锚泊。
七、在抵达效用试验水域前,试航船舶不得进行任何有碍航行安全的设备调试。试航船舶效用试验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内,并选择在能见度、风、浪等水文气象条件良好的白天进行。
八、海船不得在长江江苏段进行效用试验,应在海上进行效用试验。沿海航行的拖轮在通航水域条件允许并已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长江水域试航。
九、试航船舶及人员在水上遇险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自救,及时联系周围船舶,并迅速向险情发生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船舶及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
十、试航船舶航行、停泊、效用试验等应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有关要求,服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行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将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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