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9年7月1日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3号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滚装船舶、船员
第四条 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
(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
(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
(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
(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
(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
(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 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第六条 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 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 滚装船舶应当对装车处所、装货处所进行有效通风,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确定闭式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每小时换气次数。
第九条 装车处所应当使用明显标志标明车辆装载位置,并合理积载,保持装载平衡。
第十条 滚装客船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和客舱处所。
严禁滚装客船超出核定乘客定额出售客票。
禁止在滚装船舶的船员起居处、装车处所、安全通道及其他非客舱处所载运乘客。
第十一条 滚装客船开航后,应当立即向司机、乘客说明安全须知所处位置和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滚装船舶的船员,应当熟悉所在船舶的下列内容:
(一)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安全管理制度;
(二)职责范围内安全操作程序;
(三)应急反应程序和应急措施。
第三章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
第十四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滚装船舶水密门的开启和关闭。
第十五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在船舶的公共场所,使用明显标志标明消防和救生设备设施、应急通道以及有关应急措施,并配备适量的安全须知,供船员、乘客阅览。
第十六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明确巡检范围、巡检程序、安全隐患报告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措施以及巡检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十七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综合考虑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明确滚装船舶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制定系固手册。
滚装船舶应当按照系固手册系固车辆,并符合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装载尺度。
第十八条 滚装客船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根据航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气象条件和航行特点,合理调度和使用滚装客船。
中国籍滚装客船应当由船舶检验机构核定船舶抗风等级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中明确。船舶开航前或者拟航经水域风力超过抗风等级的,不得开航或者航经该水域。
第十九条 中国籍滚装客船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滚装客船的航行、停泊、作业等动态,并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
第二十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滚装船舶的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际条约或者船舶检验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应急演练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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