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洗舱及洗舱水排放作业,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洗舱及非法排放洗舱水行为,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卸货后按规定可免于洗舱的,准备下列材料备查:
(一)拟装载货物与卸载货物一致的,应当提供船舶经营人盖章确认的装货计划,或拟装载货物所有人的委托运输凭证,船舶适装证书仅载明一种货物的无需提供。
(二)拟装载货物与卸载货物相容的,应当提供船舶经营人盖章确认的装货计划,以及拟装载货物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材料(附件1)。
货物是否相容见《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更换货种洗舱作业参考表》(附件2),货物所有人认为此表不适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实施通风程序替代洗舱的,应当提供海事管理机构书面确认材料。
二、除前述情形外,船舶卸货后,应当在卸货港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进行洗舱。
(一)船舶没有洗舱能力、卸货港没有洗舱站或超出洗舱站服务范围的,应当驶往就近有资质洗舱站进行洗舱。
(二)船舶免洗舱条件不复存在的(如拟装货物品种改变等),应当进行洗舱。
(三)船舶拟装载货物不能确定的,应当进行洗舱。船舶货物残余影响船舶维修、检验安全与防污染的,维修、检验前应当洗舱。
(四)船舶自洗舱的,应具备相应的洗舱能力,专用洗舱管路布置及洗舱设备应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三、洗舱站应当在作业前,主动了解进站船舶服务需求,对仅需提供洗舱水接收而不需要洗舱服务的,要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洗舱站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将洗舱品种、洗舱服务价格(因品种、浓度不同导致价格差异的,可按品种列出常规浓度下洗舱价格)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当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四、码头企业应当对到港装卸货船舶洗舱情况进行核对。进港装货的,装货前未洗舱也没有免于洗舱证明材料的,不提供装货作业服务;进港卸货的,没有洗舱计划或免于洗舱证明材料的,不提供卸货作业服务。
五、船舶进港靠泊洗舱站(码头)开展洗舱作业或船舶自洗舱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洗舱站洗舱作业情况应当定期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六、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将有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船舶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附件:1.货物相容免于洗舱同意书
2.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更换货种洗舱作业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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