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船员服务机构:
为了提高辖区船员服务机构服务水平,规范船员服务市场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海政法〔2017〕559号),现就加强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派遣工作主体责任
落实好船员招募、安置和派遣服务工作是船员服务机构应尽的职责。各船员服务机构作为船员派遣服务单位应当承担派遣服务的主体责任,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招募和安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做好派出船员在船服务情况的跟踪工作,督促船方认真履行合同,切实保障船员权益。
二、切实加强船员服务工作管理
各船员服务机构应取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并保持有效,参照以下内容对船员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一)各船员服务机构应于相对固定(租用期至少一年)的办公场所开展船员派遣工作,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有与开展船员服务业务量相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业务人员。
(三)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建立船员服务信息档案,记载服务船员船上任职资历、小证和特培情况、适任状况、安全记录、违章记录、劳动合同、船员服务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等,并保持船员服务信息记载的真实、连续和完整。
(五)应当建立船员名册,记载服务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等情况。
三、船员系统账户使用的相关要求
(一)船员管理系统账号使用有效期为2年。各船员服务机构应于每单数年(如2021年)4月至6月将本通知第二条相关内容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江苏海事局备案。申请船员管理系统新账号的公司参照以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船员服务机构应于每双数年(如2020年)4月至6月应报告一次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具体包括公司经营情况、船员投诉处理情况等。
(三)江苏海事局对辖区各船员服务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在申请船员管理系统账号到期延期和申请系统新账号时签订《船员服务信用承诺书》(见附件),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公司将实施暂停系统账号使用权限的措施。
特此通知。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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