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通告第20号 2021年8月17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海事局辖区非自航船舶配员管理,保证船舶安全作业值守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船员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江苏海事局辖区非自航船舶安全配员最低标准(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配员标准适用于在江苏海事局辖区内(包括南通沿海、长江江苏段)作业和停泊的非自航船舶。
(二)非自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作业和停泊时,可根据船舶安全作业需要增加必要的船员。
(三)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非自航船舶配员要求的宣贯,并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提醒督促辖区非自航船舶及早落实配员管理要求。
(四)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江苏海事局辖区非自航船舶安全配员最低标准(试行)
一、海上非自航船
序号 | 船舶类型 | 船舶安全配员最低标准 |
1 | 工程船 |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
2 | 挖泥船 |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
3 | 打桩船 |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
4 | 起重船 |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
5 | 搅拌船 |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
6 | 布缆船 |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
7 | 吹泥船 |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
8 | 驳船 | 驳船驾长1名 |
9 | 半潜船 |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
10 | 浮船坞 |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3名 |
11 | 趸船 |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1名 |
12 | 移动平台 | 值班水手2名 |
注:
1.此标准是非自航海船在江苏海事局辖区内(包括南通沿海、长江江苏段),为保证船舶安全值守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应配备船员的最低标准,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2.此标准充分考虑辖区现有非自航船舶类型,其余未列明种类的非自航船舶在辖区作业时,船上船员配备应满足《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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