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持续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向深向实,全面打造江苏水域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示范区,现就规范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要求通告如下:
一、在江苏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内河船舶及所属航运公司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江苏长江干线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应对照《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推荐规范》(附件1),江苏内河水域应对照《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要求》(附件2),对遮挡船名船籍港标识的应立即纠正;对标识位置和尺寸大小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标识;对标识字迹不清晰的应用油漆重新描写。油船、危险化学品船、小型船船名船籍港标识不规范的,可张贴统一印制的船名二维码标识牌,结合最近一次坞内检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各相关船舶、航运公司应尽快完成自查自纠,制定标识不规范船舶的纠正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进行纠正。
二、各相关港口码头要主动配合主管机关开展本次整治工作,积极向靠泊作业船舶宣传船名船籍港标识最新要求。要加强靠泊作业船舶管理,在进行装卸货作业前,初步查看作业船舶的船名标识情况,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应暂停装卸货作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海事或交通主管机关。活动期间,发现辖区码头多次为未按规定标识船名船籍港船舶进行装卸货作业的,将对码头企业进行约谈,提高对该码头作业船舶的检查比例,并可根据情况不予安排船舶进港作业。
三、船舶检验机构要对建造、营运检验的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情况开展排查。排查发现问题的,应责令船舶立即纠正,相关问题纠正前,不予签发、换发船舶检验证书。2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的小型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按《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船舶配备船名灯或船名牌,具体尺寸可参照《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要求》(附件2)。
四、活动期间,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将按职责加强江苏水域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情况的检查,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2021年6月30日后,江苏长江干线水域将禁止船名船籍港标识不规范的内河船舶作业;2021年12月31日后,将禁止船名船籍港标识不规范的内河船舶在江苏所有水域航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本省籍船舶严格在本港进行纠正,对不符合要求的外省籍船坚决驱离严格禁止其进入江苏水域。
特此通告。
附件1
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推荐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推荐规范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2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按照《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海船舶﹝2006﹞594号)执行。
二、船舶标志要求
(一)船名标志位置
1.按《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首两舷和船尾应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2.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上述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船上显著位置是指:驾驶室或船尾楼(甲板室)左右两侧顶部,或驾驶室左右两侧和船尾楼(甲板室)舱壁左右两侧及后侧不易被遮挡的可见位置。
(二)船名标志标写
1.船名标志应当采用焊刻空心字符或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标记在相应位置。
2.船首船名从左到右横向标写,船尾船名、船籍港在船尾部中央从左到右标写。
3.船名、船籍港标志应为白字或黑字,原则上船体漆颜色为暗色用白字,船体漆颜色为浅色用黑字。
(三)字体
1.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应为规范的简化字,仿宋体。
2.船名、船籍港标志的字体大小:
(1)对于总吨大于等于200但小于5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180mm*120mm,即字高应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120mm、笔画粗不小于18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2mm。阿拉伯数字的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9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3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90 mm,字宽不小于4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6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2)对于总吨大于等于500但小于30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300mm*300mm,即字高不小于300mm、字宽不小于300mm、笔画粗不小于2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20mm。阿拉伯数字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15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5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150 mm,字宽不小于7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3)对于总吨大于等于30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600mm*600mm,即字高不小于600mm、字宽不小于600mm、笔画粗不小于40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40mm。阿拉伯数字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30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10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300 mm,字宽不小于150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2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四)其他
对于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按船首、船尾位置标明标志而在船上其他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的船舶,其标写要求和字体尺寸大小参照本条中(二)、(三)执行。
附件2
内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要求
1.标明位置
(1)按《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名应标明在船首两舷和船尾,船籍港应标明在船尾船名下方,船名、船籍港下方应标明汉语拼音。船名、船籍港均应标明在船舶满载水线以上。
(2)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或者靠泊需要,在上述位置标明的船名和船籍港被遮挡的,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增标。船名应在靠近船首的舱口围板、驾驶室或船员室左右两侧等不易被遮挡的显著位置增标。船籍港应在靠近船尾的舱口围板、驾驶室或船员室左右两侧等不易被遮挡的显著位置增标。
2.标明方式
(1)船名、船籍港标志的汉字应为规范的仿宋体,采用凸出或空心钢质字符焊接(非钢质船舶可采用油漆等其他方式)在相应位置。
(2)船首船名横向标写,船尾船名、船籍港在船尾部中央从左到右标写。
(3)船名、船籍港标志应为白字或黑字,原则上船体漆颜色为暗色则用白字,船体漆颜色为浅色则用黑字。
3.字体大小
(1)总吨小于500的船舶
汉字的字高应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120mm、间隔不小于12mm、笔画粗细不小于18mm;
阿拉伯数字的字高应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90mm、间隔不小于12mm、笔画粗细不小于18mm;
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的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30mm,字母的字高不小于90 mm、字宽不小于45mm、间隔不小于6mm。
(2)总吨大于等于500的船舶
汉字的字高不小于300mm、字宽不小于300mm、间隔不小于20mm、笔画粗细不小于25mm;
阿拉伯数字的字高不小于300mm、字宽不小于150mm、间隔不小于20mm、笔画粗细不小于25mm;
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的正下方,与汉字之间的行距不小于50mm,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150 mm,字宽不小于75mm、间隔不小于10mm、笔画粗细不小于25mm。
4.船名灯
船舶应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安装长×宽不小于90×60厘米双侧显示船名的灯箱(如图),并在夜航时开启。不需要夜航的船舶可免于安装灯箱。
>>>请登录后发帖